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鄒幸彤提出傳召台灣學者何明修作專家證人,早前遭法庭拒絕,法庭星期三(3 月4日)頒佈判詞指,何教授的專家報告內容與本案核心爭議無關,其專業領域亦無助法庭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法庭拒絕何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鄒幸彤。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鄒幸彤在控方展開案情前,申請傳召國立台灣大學教授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指他能向法庭解釋民主、極權的概念、闡述全球民主化情況,有助解釋辯方案情,尤其是支聯會主張及政治實況。
判詞指,何教授的專家報告共6頁,主要圍繞「民主」、「一黨專政」、「極權主義」等詞彙的社會學及政治學定義,以及其他國家民主化運動案例展開論述。
法庭認為,該報告未回應本案控罪、《國安法》條文及「支聯會」綱領等關鍵議題,也未提及香港的具體社會政治背景,所引用的外國案例與香港實際情況截然不同,不具參考價值。
判詞續指,何教授作為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研究專長為台灣與東亞社會運動,並非中國憲法或法律專家,其專業能力對法庭審理本案核心法律問題並無幫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法庭認為,在控方未有盤問何教授的情況下,單憑控方所援引何教授過往的某些言論,不足以令人質疑何教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何教授擬作的證供既與本案的爭議無關,法庭毋需、亦不會就他「專家報告」的内容的可靠性作任何評論。法庭終拒絕何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案件將於3月9日續審,預計將由李卓人一方作毋須答辯陳詞;控辯雙方亦會就「共謀者原則」爭議陳詞。
何俊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HCCC155/2022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昨(10日)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的字眼明確,法庭有權在審理案件時,就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解讀。
鄒幸彤今陳詞指,法庭必須整部憲法去考慮,即使法庭從上文下理解讀條文,也須在專家協助下進行。鄒又指,控方不能單憑「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字面含義入罪,必須證明被告有非法手段,否則相關控罪無法成立。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質疑,是否多達百多條的全部憲法條文均與本案相關。
另法官李運騰提及,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一案,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沒「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亦顯示若法庭對憲法下的「根本制度」的詮釋出現錯誤,可透過相關機制糾正。
此外,鄒幸彤陳詞期間,就控罪內容,不斷重複相同問題,法官指:「我唔知道今次係第六次、定係第七次,夠清楚未? 」同時,鄒又使用帶有偏頗字眼進行政治表述,數次被李官及法官黎婉姬制止,「如果你再講呢個議題,我哋會終止你發言,我哋只係講法律」。期間,黎官更批評鄒用詞不當,「如無必要唔使用帶偏頗字眼,法庭不是政治表態」。
法庭強調,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已明確指出,案件與政治議題無關,法庭只會關注法律與證據,並不會就政治議題作出任何判斷。
此外,針對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案,鄒幸彤昨陳詞指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黎官再詢問鄒是否認為憲法第1條不適用於香港,鄒回應指憲法亦非狹義法律。黎官進一步追問哪是否適用?鄒表示,從廣義角度而言,整部憲法在一般意義上適用於香港。
法官表示,鑑於陳詞涉及內容廣泛且複雜的議題,法庭需額外時間處理,押後審訊至本周五(13日)作初步口頭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