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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法庭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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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2026年03月05日 16:05 最後更新:17:44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囚2年,他不服提上訴,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高院頒下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指,無法確定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是事主父親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人即時釋放。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葉文飛(案發時29歲,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屬有預謀犯案,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判囚2年。

上訴人表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聚會的錄音為證物,其招認是被逼迫、恐嚇作出,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無證據證明飯盒有毒、事主進食無異味,醫生亦未明確中毒確切成因。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認定其求愛不遂的動機荒謬。上訴人因感情被欺騙而一時衝動犯案,無致事主嚴重傷害的意圖。案發後主動召救護車讓事主及時治療,並因本案失去食環署工作,認為原審的判刑過重。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對錄音證據的接納理由充分,上訴人主動承認向飯盒落毒,而非被迫問,其辯解不合邏輯。若僅為遷就事主的父親,無需主動提及落毒事宜。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均無依據,原審已明確相關事實。上訴人行為致事主嚴重身體損傷,預謀程度高,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判詞指,事主父親在聚會中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如揚言動手、稱控告其會面臨長期監禁,並持續逼問要求講真話,且上訴人孤身面對事主及其親友,客觀上處於受壓迫的環境。

判詞續稱,原審指上訴人招認時「神情冷靜、無情緒起伏」與事實不符。錄音顯示,上訴人語氣有憤怒、懊悔等起伏,且上訴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因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驚慌,故法庭無法確定招認屬自願,裁定教會聚會錄音不可呈堂。

原審的定罪主要基於上訴人在聚會錄音中的招認,錄音證據被排除後,本案剩餘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故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釋放。

案情指,葉文飛與受害人於2023年相識並成為同事,事主父親是教會牧師。2024年11月26日,事主在辦公室進食自備午餐後身體不適暈倒,被診斷為亞硝酸鹽引發的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後,教會及事主的手提電腦鍵盤被發現銀色圓珠。2024年12月1日,事主父親邀葉參加教會聚會,葉在聚會上承認向事主飯盒加入1-1.5 克亞硝酸鹽 / 亞硝酸鈉,還在教會放置40克水銀。當晚葉被拘捕,警方從其身上查獲含醋酸鉛的膠樽和白色粉末,化驗證實教會及電腦中的銀色圓珠為水銀,醫生證實事主中毒非日常微量亞硝酸鹽所致。

案件編號:HCMA333/2025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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