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6名高層等共12被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上月黎智英被判囚20年。黎智英的本港法律團隊星期五(3月6日)向本報確認,黎智英不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代表黎智英的本港律師團隊確認,黎智英不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判刑時強調,黎智英及其他被告的串謀不僅精心策劃,且持續進行,涉案「重光團隊」的國際游說活動在香港境內外展開,呼籲外國政府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並確實促成部分制裁措施,認為此等行為屬「罪行重大」, 強調必須判處長期監禁以彰顯阻嚇作用。
法官最終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欠佳及長期單獨囚禁等,的確令其獄中生活較其他囚犯艱難,遂酌情扣減刑期1個月及1年,即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須囚22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須囚17年,綜合3罪後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0年。
同案認罪、判囚10年的《蘋果日報》前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日前就刑期提出上訴。
《蘋果》前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