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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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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2026年03月10日 19:57 最後更新:19:5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第四被告鄒幸彤中段陳詞指,雖然中國憲法是本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憲法條文不能直接在本港實施,需引入專家證供詮釋相關條文。控方則回應稱,憲法條文字面清晰明確,法庭可直接依字面理解並應用,無需專家證據。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陳詞指,中國憲法雖然構成香港法律體制的一部分,但除非法例有明確規定,否則憲法不應直接在港實施。鄒又指,本地法院和律師均無權和能力理解中國憲法,故在審理本案相關條文時應邀請專家作供解讀。 

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反駁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具最高法律效力,不可能在香港無法適用,認為法庭應接納其適用性,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字眼清晰,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

控方又強調,此案各被告並非因違反憲法本身而被檢控,而是因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被控,其中第22條訂明控罪元素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法官陳仲衡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制定,屬香港憲制基礎一部分,而《香港國安法》第22條亦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實際已授權法庭去理解何謂根本制度,容許法庭參考中國憲法內容。陳官並反駁鄒幸彤指,《香港國安法》多項條文都提到國家根本制度及憲法上的字詞,法庭是有一定能力和經驗去解讀及處理案件,不是一律傳召專家作證。案件明日續審,將繼續中段陳詞。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二(3月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22天審訊, 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結案陳詞。

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今傳召最後一名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到庭作供。惟鄒在盤問期間,多次圍繞支聯會的成立原因及證人加入支聯會的背景作提問,因屢次涉及與案情無關內容、偏離審訊,遭法官質疑鄒提問的相關性,並強調法庭的職責是審理鄒及其他被告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而非探討與案件無關的議題。李官明言,法庭不容許鄒借機將審訊作為其政治宣傳的平台。

其後,法庭指示關暫時離庭,並要求鄒釐清提問的範疇和目的,以審視關的證供與案件的相關性。鄒回應稱提問目的是證明辯方立場。經法官商議後,裁定鄒僅可向關提問 2018年中國修憲後,即與本案控罪相關時段的內容。鄒表示明白。

控方其後作盤問關振邦,指支聯會是否始終未曾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關表示同意。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證人的提問,辯方案情階段結束。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法庭將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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