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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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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2026年03月13日 17:45 最後更新:17:45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控方早前舉證完畢,被告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方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星期五(3月1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就同一項煽動顛覆政權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法庭同意將案押後至下周二(17日)開始辯方案情。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就表證裁決時先概述控辯雙方中段陳詞的2項主要爭議,包括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憲法條文能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適用,以及本案是否具備足夠的表面證據支持對各被告的控罪。

就中國憲法的適用性問題,李官指出,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憲制秩序,不同意辯方所指《基本法》第18條規範了中國憲法在港的適用性,故裁定中國憲法包括序言及第1條直接適用。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控方就本案依賴的中國憲法序言及第1條,法庭接納控方及李卓人一方的主張,認為即使沒有憲法專家證供協助,法庭仍可根據憲法條文的字面及上文下理去理解其意思及判案。但李官補充指,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憲法的詮釋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庭不能就字面以外的意思作詮釋。

就本案的檢控基礎,李官指出,即使中國憲法在法律框架下可以合法修改,但從現有證據來看,各被告所倡議的綱領並非旨在推動修憲運動,而是煽動他人以非法途徑,包括違憲手段,顛覆及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綜合所有事實和論據,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3月17日)開始辯方案情,獲法庭批准。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二(3月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22天審訊, 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結案陳詞。

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今傳召最後一名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到庭作供。惟鄒在盤問期間,多次圍繞支聯會的成立原因及證人加入支聯會的背景作提問,因屢次涉及與案情無關內容、偏離審訊,遭法官質疑鄒提問的相關性,並強調法庭的職責是審理鄒及其他被告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而非探討與案件無關的議題。李官明言,法庭不容許鄒借機將審訊作為其政治宣傳的平台。

其後,法庭指示關暫時離庭,並要求鄒釐清提問的範疇和目的,以審視關的證供與案件的相關性。鄒回應稱提問目的是證明辯方立場。經法官商議後,裁定鄒僅可向關提問 2018年中國修憲後,即與本案控罪相關時段的內容。鄒表示明白。

控方其後作盤問關振邦,指支聯會是否始終未曾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關表示同意。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證人的提問,辯方案情階段結束。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法庭將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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