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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2026年04月08日 17:09 最後更新:17:09

2名青年因「賺快錢」當跑腿,接收八旬老婦逾13萬元電騙騙款,青年合共獲約8千元報酬,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三(4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受害人群包含眾多長者,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2名被告依次為王炎煇(現年18歲)、郭恩成(現年21歲),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代表被告王炎煇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在本案時並無任何案底,但在2024年後涉及盜竊及傷人案,被告也已因該案入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不建議被告入教導所,因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告有毒癮問題。而被告涉毒的根源,因當時結識了一群有三合會背景人士。辯方強調,被告已遠離該群人士,且在接受監管期間,未再與之來往,望法庭能考量其改過自新態度,給予重新出發機會。

溫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王炎煇案發時僅16歲,現年18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二,父母早年離異,跟隨聾啞父親及祖父母生活。案發時無刑事定罪紀錄,但2024年初曾犯盜竊及傷人罪,同年9月被判更生中心,指在更生中心深刻反省,服刑後找到髮型屋工作;辯方求情指,王受不良朋黨影響,為「賺快錢」犯案,事後極度後悔,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即時認罪,具真誠悔意,望法庭給予其改過自新機會。

另一被告郭恩成,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三,父母離異並跟隨母親生活。曾因暴力、未獲授權取用車輛等罪,被判監禁及罰款。辯方求情指,郭父患癌,不僅影響其學業,龐大的醫療開支也讓家庭經濟陷入困難,才為「賺快錢」涉案。對電話詐騙並不知情,在案中僅屬次要角色,罪責相對較低,且感後悔並即時認罪,望法庭輕判。

法官在判刑時明確指,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不僅協助鼓勵犯罪,更會將犯罪所得合法化;而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受害人群包含眾多長者,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

結合本案案情,認為被告王炎煇事前未必知曉參與的是電話詐騙,但過程中察覺詐騙後仍續參與,不能認定其對上游罪行全不知情;被告郭恩成的參與僅限於聯絡他人交收款項,未必知悉涉案是電話詐騙。此外,法庭曾為王索取教導所報告,因他有吸食危險藥物習慣,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考量控罪嚴重性,監禁為唯一選擇。

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溫官綜合案情,考慮2人在案中角色、參與程度,犯案時年紀尚輕並即時認罪,減刑至24個月。控方申請加刑,指近年電話詐騙案的宗數及損失金額均大幅上升,法庭批准申請,但考慮到2025年起電話詐騙案增幅有緩和跡象,決定加刑25%,最終2人均被判處監禁30個月。

案情指,86歲受害人於2024年3月20日遭陌生男子來電,謊稱兒子打架被拘捕需支付保釋金。受害人先後2次按指示向被告王炎煇交付現金,合計實際交付13.5萬港元,待其子回家後受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

同年4月10日,2名被告相繼被警方拘捕。警誡下,王炎煇承認2次收取受害人逾10萬現金,明知對方被騙仍參與,他僅獲約3000元酬勞,其後在錄影會面中交代,他經朋友介紹受高健指示收款,先後2次收取現金並交予高健同伙,過程中已意識到參與詐騙卻未報警;郭恩成則承認指示劉柏麟收取詐騙款項,以5000元作酬勞,他猜測款項來自詐騙,但對具體詐騙細節並不知情,2人最終均承認串謀洗黑錢罪。

案件編號:DCCC 215/2025

網媒「Channel C」去年停止營運,負責營運媒體的「藝園媒體製作有限公司」代表陳智行,涉拖欠3名僱員數月薪金,涉款約16.1萬港元,遭勞工處票控沒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等5罪。案件星期四(4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陳智行庭上不認罪,案件押後至5月28日作審前覆核。

被告陳智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智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將有3名僱員證人,申請排期審訊;陳智行則表示,將有2名辯方證人,惟未安排妥當,現階段亦未聘請律師。對於控方的證人,陳不爭議僱員身份,但會爭議口供是否屬實。

裁判官劉綺雲要求控方草擬承認事實給被告,另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作審前覆核,以便被告安排證人事宜。

被告陳智行,被勞工處票控4項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共5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2025年4月22日於葵涌,是一法團藝園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該法團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其僱員劉潤洲及何世聰的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後7天內,支付劉在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共11萬港元的工資、何在同年3月1日至31日共1.3萬港元的工資,而該法團所犯的罪行,是在被告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歸因於被告本身的疏忽。

案件星期四(4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陳智行庭上不認罪,案件押後至5月28日作審前覆核。

案件星期四(4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陳智行庭上不認罪,案件押後至5月28日作審前覆核。

另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2025年4月22日於葵涌,是一法團藝園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該法團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其僱員麥浩霆的僱傭合的終止後7天內,支付麥在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的工資,款額為3.8萬港元,而該法團所犯的罪行,是在被告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歸因於被告本身的疏忽。

案件編號:WKS18564-185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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