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 官:具阻嚇刑罰保護公眾 各被判囚30個月

2026年04月08日 17:09 最後更新:17:09

2名青年因「賺快錢」當跑腿,接收八旬老婦逾13萬元電騙騙款,青年合共獲約8千元報酬,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三(4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受害人群包含眾多長者,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2名被告依次為王炎煇(現年18歲)、郭恩成(現年21歲),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2青年為數千元報酬收八旬老婦電騙贓款,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代表被告王炎煇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在本案時並無任何案底,但在2024年後涉及盜竊及傷人案,被告也已因該案入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不建議被告入教導所,因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告有毒癮問題。而被告涉毒的根源,因當時結識了一群有三合會背景人士。辯方強調,被告已遠離該群人士,且在接受監管期間,未再與之來往,望法庭能考量其改過自新態度,給予重新出發機會。

溫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王炎煇案發時僅16歲,現年18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二,父母早年離異,跟隨聾啞父親及祖父母生活。案發時無刑事定罪紀錄,但2024年初曾犯盜竊及傷人罪,同年9月被判更生中心,指在更生中心深刻反省,服刑後找到髮型屋工作;辯方求情指,王受不良朋黨影響,為「賺快錢」犯案,事後極度後悔,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即時認罪,具真誠悔意,望法庭給予其改過自新機會。

另一被告郭恩成,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三,父母離異並跟隨母親生活。曾因暴力、未獲授權取用車輛等罪,被判監禁及罰款。辯方求情指,郭父患癌,不僅影響其學業,龐大的醫療開支也讓家庭經濟陷入困難,才為「賺快錢」涉案。對電話詐騙並不知情,在案中僅屬次要角色,罪責相對較低,且感後悔並即時認罪,望法庭輕判。

法官在判刑時明確指,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不僅協助鼓勵犯罪,更會將犯罪所得合法化;而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受害人群包含眾多長者,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

結合本案案情,認為被告王炎煇事前未必知曉參與的是電話詐騙,但過程中察覺詐騙後仍續參與,不能認定其對上游罪行全不知情;被告郭恩成的參與僅限於聯絡他人交收款項,未必知悉涉案是電話詐騙。此外,法庭曾為王索取教導所報告,因他有吸食危險藥物習慣,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考量控罪嚴重性,監禁為唯一選擇。

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暫委法官溫紹明指,電話詐騙近年極為猖獗,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刑罰,以保護無辜公眾,最終判2人各囚30個月。

溫官綜合案情,考慮2人在案中角色、參與程度,犯案時年紀尚輕並即時認罪,減刑至24個月。控方申請加刑,指近年電話詐騙案的宗數及損失金額均大幅上升,法庭批准申請,但考慮到2025年起電話詐騙案增幅有緩和跡象,決定加刑25%,最終2人均被判處監禁30個月。

案情指,86歲受害人於2024年3月20日遭陌生男子來電,謊稱兒子打架被拘捕需支付保釋金。受害人先後2次按指示向被告王炎煇交付現金,合計實際交付13.5萬港元,待其子回家後受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

同年4月10日,2名被告相繼被警方拘捕。警誡下,王炎煇承認2次收取受害人逾10萬現金,明知對方被騙仍參與,他僅獲約3000元酬勞,其後在錄影會面中交代,他經朋友介紹受高健指示收款,先後2次收取現金並交予高健同伙,過程中已意識到參與詐騙卻未報警;郭恩成則承認指示劉柏麟收取詐騙款項,以5000元作酬勞,他猜測款項來自詐騙,但對具體詐騙細節並不知情,2人最終均承認串謀洗黑錢罪。

案件編號:DCCC 215/2025

一名男子因非法進口28 400支另類吸煙產品,今日(四月十八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

衞生署。 政府新聞處圖片

衞生署。 政府新聞處圖片

衞生署歡迎判決,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亦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4月17日)接獲香港海關通知,於該名自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檢獲28400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該名人士。

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25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3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26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兩個月至8個月不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兩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控煙酒辦會繼續密切監察和持續執法以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