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游泳教練涉於2023年7月在灣仔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一名中一女童,他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四(4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並示範規範動作,否認有觸碰女童X的胸部或用下體碰觸其臀部。
被告胡俊浩,被控於2023年7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愛群道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女童X。
被告胡俊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早前供稱,案發時正值暑假,她在摩理臣山游泳池參加游泳課。被告以指導蛙泳動作為由,要求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其間用左手手指兩度觸碰其左胸。其後被告將她抱起放回池中,再次觸碰其胸部;休息期間,她更感覺被告下體碰觸其臀部。
控方今傳召X的母親Y作供。Y指,自2016年起便帶女兒參加泳會游泳班,2023年暑假因女兒希望加入學校泳隊而重新報班,並安排加操訓練。2023年8月2日,女兒主動透露不想再上游泳課,經追問後才鼓起勇氣說出被男教練非禮。Y表示,女兒曾向她示範當時動作,包括坐上大腿及教練觸碰胸部的過程。她認為,即使是正常教學,也不應讓女童坐男教練大腿或有此類身體接觸,遂決定報警。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她稱,被告自2018年起擔任兼職教練,上課時間不固定。案發當日,她安排X與另2名男學生一同上10時至11時的課堂。她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2013年至2023年8月期間,從未收到任何家長投訴被告非禮或性騷擾學生。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胡俊浩出庭自辯,現年2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畢業,以教游泳為主業,持有香港游泳教練會一級教練證書。
被告供稱,案發當日,他約9時半到達,準備10時至11時的課堂。原定3名學生包括X、1名中五男生及1名小一男生。因X及另一名學生遲到,他曾透過WhatsApp通知泳會負責人,並到池邊、大池、露天池及閘口等地尋找。X到達後,他先責問遲到原因,X解釋因在大池及更衣室要借錢鎖儲物櫃。其後,他向3名學生講解泳池規則及蛙泳動作。
辯方播放泳池閉路電視片段。他供稱,當時觀察到學生X的蛙泳動作不規範,他遂示範正確泳姿,站在學生X身後,雙手捉着她的前臂及手腕位置,示範正確蛙式手部動作,包括劃水、抱水時手掌必須貼近肋骨、伸直後要有明顯停頓,以及手不能超過肩膀後方。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用動作示範,目的是幫助學生建立肌肉記憶。他否認曾要求X坐在自己大腿上,並用手指觸碰胸部、將她抱起觸碰胸部,或下體碰觸X臀部。
案件編號:ESCC 3039/2025
41歲地盤工人涉於11年前居住在女友人於秀茂坪某單位時,以陽具磨擦女友人7歲女兒的下體,並企圖插入肛門不果,又要求女童口交及吞精,事後兩度給女童100元「買糖食」。他否認非禮及企圖與女童肛交等5罪,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辯方質疑X的證供前後矛盾,是為了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不同意。案件周四(11日)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現時17歲的女童X今以視像形式作供。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X表示年幼時母親會叫朋友上門照顧她及弟妹,某天母親帶被告回家,「佢(被告)叫我幫佢做啲唔應該做嘅性行為。」X憶述,被告2次叫自己替他口交,一次射精在腹部,一次要求X吞精,並指「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X提及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其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嘗試將陽具插入其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更塗抹潤滑劑。被告曾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其私處。X指,她拒絕並表示其下體好臭,惟被告催促「快啲」,並「用手撳我個頭落去,撳住我個頭郁」,然後把精液射入X的口中。至於過程細節,X表示時間久遠「唔記得」。
X提及被告嘗試將陽具插入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塗抹潤滑劑。控方問到,被告一開始便塗抹潤滑劑,還是其後再塗抹。X指,一開始被告嘗試插入肛門時尚未塗抹潤滑劑,「但發現插唔入,同埋我嗌痛」,遂塗抹潤滑劑於其下體再嘗試插入X肛門。
辯方盤問時指出,X長期被安排往來於不同院舍居住,也曾短暫入住寄養家庭,但寄養家庭認為其「好難教」,亦因其難以管教及時常說謊,寄養家庭和外婆也因此不願再作其監護人,X均同意。
辯方表示,於2023年9月,X涉嫌非禮另一女院友的胸部及下體等行為,被警方拘捕,後因女童父親決定不予追究撤控,X確定。辯方指出,X從年幼開始便存有性方面的幻想。X解釋,自己僅為年幼心生好奇,加上從小目睹母親與其男友人的性行為,成長過程中又缺乏正確引導,才會對此類行為沒有界線觀念。
辯方續指,錄影會面中X前後說法存有出入,先是表示不記得事件結束後與被告是否有言語互動,之後又改口說對方事後會給予金錢,讓其「買糖食」;被警員問及當下是否表達抗拒時,起初回覆「唔記得」,隨後又表示「有嘅」,質疑X是為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表示,自己雖未口頭拒絕,但曾透過神情與動作流露厭惡,亦否認是迎合警員,只是補充當時狀況。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每當X被追問事件細節,如當下是否穿著衣物、當時的姿勢等內容,X都會顯得不耐煩、心生惱怒,是因為當下她無法編出答案。X同意她有不耐煩,但她解釋是問題讓人感到尷尬,加上事隔多時,細節確實難以回想,並非因為無法編造答案才發脾氣。
辯方再次詢問關於事件中的姿勢,X稱兩次事件裡被告均躺臥在床上,自己位於被告雙腿之間並維持同一姿勢至結束。X補充,一開始自己是以半跪趴的姿勢在被告雙腿之間,當被告即將射精時,便將她推到床上,兩人改為反向平躺,最後被告將精液射在她的腹部。辯方質疑是X當場臨時編造,X不同意。
案件明日(11日)續審。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被告張裕康,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1項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2015年某日,女童X案發時7歲,X與母親居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張裕康則是X母親的男性朋友,當時亦在該住所同住。被告趁X全裸時戴上安全套,以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試圖將陽具插入X肛門但不果。被告在另一日曾躺在床上,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X私處。
被告另曾兩度要求X為他口交,其中一次射精到X口中並要求女童吞精,另一次則射精到X腹部。被告在兩次口交後均給予X現金$100「 買糖食」。
案件編號: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