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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JPEX詐騙案 男子被控洗黑錢罪 押後6.25再訊

法庭事

涉JPEX詐騙案 男子被控洗黑錢罪 押後6.2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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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JPEX詐騙案 男子被控洗黑錢罪 押後6.25再訊

2026年04月09日 16:07 最後更新:16:07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JPEX涉欺詐案,包括網紅林作和陳怡等共16人串謀欺詐、洗黑錢、妨礙司法公正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等控罪,當中1人的案件於星期四 (4月9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林偉權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6月25日再訊。

辯方今指被告在醫院留醫,缺席聆訊;另申請押後案件,以給予法律意見,林官將案押後至6月25日。

法官林偉權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6月25日再訊。

法官林偉權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6月25日再訊。

被告余冠霖(27歲,報稱學生),被控2項洗黑錢罪,指他於2023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個富融銀行帳戶內共約540萬元、及一個眾安銀行帳戶內共約239萬元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其餘被告的案件則獨立處理,各被告分別為34歲朱家輝、30歲黃梓健、30歲鄧志冲、30歲劉玉恒、28歲鄧立迅、31歲鄭智超及54歲鍾彩雲。他們分別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的得益的財產、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等罪,各人均獲准保釋候訊。

被告余冠霖,被控2項洗黑錢罪

被告余冠霖,被控2項洗黑錢罪

而早前JPEX首案已押後至6月1日再作第三次提訊日,處理交付高院。涉案8名被告依次為31歲鄭雋熹、28歲蕭穎謙、35歲林作、38歲陳穎怡、31歲區焯基、25歲趙敬賢、31歲梁綺湘、28歲何紀雯。他們被控串謀欺詐、欺詐、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檢控。

警方另於2026年3月再拘捕10人,涉以銀行戶口洗黑錢被控,即至今累計有26人被起訴,控罪指他們共涉洗黑錢近9000萬元。10名被告將分拆3案處理,押後至5月及 6月再訊。

案件編號:DCCC 1867/2025

4名老婦於2024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有人訛稱兒子或孫兒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們不虞有詐交出4萬至10萬元不等。案發時僅16歲青年貪圖每次600元報酬而充當「跑腿」前往收款,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才犯案,星期四(2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作案目標為長者,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是否仍有其他苦主不得而知,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被告何瑞軒(現年18歲)承認2項「洗黑錢罪」;而在事件分拆的另案中,被告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他否認串謀詐騙,承認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而案中另一被告則否認控罪,將排期審訊。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6歲,犯案時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罪並願助控方指證同案其他被告;被告母親亦提交求情信,指被告受社會運動及疫情影響,沉迷上網、結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現已深切反省,家人會加強管教。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在16歲時,1年內涉及3宗嚴重刑事案,包括之前已被判監20個月的販毒案。綜合考慮下,監禁仍是較合適處理方式。陳官強調,作案針對長者,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在一個月內連續犯案,是否仍有苦主亦不得而知。被告於網吧隨時候命,視法紀如無物,法庭相信被告或多或少知道款項是電騙所得,故需具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0%。

陳官續指,被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屬真誠悔過的表現,反映他在家人支持下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意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奉公守法、腳踏實地生活。法庭指,從犯承諾出庭作證並不會即時獲減刑,理論上須實際出庭並成功指證涉案者才可獲減刑,但法庭相信被告會履行承諾,予以寬大處理,特別給予額外3個月刑期扣減,兩案總刑期為25個月。

陳官亦告誡被告:「千祈唔好以為搵快錢咁容易,腳踏實地先係正道」,提醒被告世界險惡,「上得山多終遇虎」。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首案案情指,2024年5月17日至21日,2名年逾85歲受害人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兒子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4萬至40萬元;其後另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10萬元交予被告。事後2名受害人的家屬分別揭發騙局,警方調取現場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被告等候、收款及離開的過程。

5月24日被告遭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受一名綽號「銘仔」的男子僱用,負責上門收取詐騙款再轉交給其他人,每次可獲得600元報酬。被告稱,透過Telegram接收指令,按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假冒親友身份向長者收款,再將款項交予他人。

另案的案情則指,2024年5月6日至21日,2名老婦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孫兒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5萬元至20萬元,其後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5萬元交予被告。隨後被告將款項交予同黨,每次收取600元報酬。事後受害人向家人透露事件,方知被騙並報警處理。

警方於7月30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指「我知道呃阿婆錢係唔啱,但我嗰時等錢使,所以先會做呢件事。」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交代在2024年5月初,他在大埔打桌球時認識一名叫「銘仔」的男子,獲介紹從事「快錢」工作,其後一名代號「阿A」的人透過Telegram添加他為好友,並安排見面,首次見面便給予500元交通費,此類流程在5月期間重複約10次。

案件編號:DCCC 1089/2024、DCCC 15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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