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兼職廚師計劃乘搭高鐵前往內地參加音樂節時,在西九龍高鐵站安檢被發現行李箱內藏有「鐵蓮花」,其後被捕。他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惟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曾宗堯星期三(5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雖然接納被告購入該物品的初衷是用作裝飾,無不法意圖,但被告由始至終均清楚知道物品本質為「鐵蓮花」,故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3000元。
鐵蓮花(示意圖,非涉案證物)
被告姜世堯(22歲,兼職廚師),被控1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案情指,在2025年8月1日,於香港西九龍高鐵站B1層安檢站,被告經過安檢時,安檢人員透過X光檢查儀器,發現其行李箱內懷疑藏有「鐵蓮花」,隨即通報上級並截停被告,其後警方到場處理。
曾官表示,被告當時向警員承認,「鐵蓮花」是自己在淘寶購買,用作裝飾,放置於衣物內;警員觀察到涉案的「鐵蓮花」可如鎖匙扣般打開,但不認同其屬普通鎖匙扣。而武器專家的專家報告指出,涉案「鐵蓮花」並非特別輕身,與塑膠飾物有明顯分別,絕非單純鎖匙扣,即便有額外設計,亦可能屬偽裝,物品本質具攻擊性,屬於違禁武器。
曾官引述被告供詞,涉案「鐵蓮花」於淘寶購買,被告認為僅屬飾物及鎖匙扣。而案發當日計劃帶往貴陽音樂節,掛在牛仔褲上作裝飾,平日亦與其他飾物放在一起。被告承認知道該物品被稱為「鐵蓮花」,但最初聲稱不知道屬違禁武器,其後又指知道該物品名叫「指虎」。
曾官裁決時表示,法庭接納被告購入及管有物品的初衷是用作裝飾,並無不法用途,且被告無案底,品性良好,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法庭不接納被告「以為只是鎖匙扣」的說法。在涉案淘寶頁面明確標註「藤蔓指虎鎖匙扣」,「指虎」正是內地對鐵蓮花的稱呼,被告亦清楚知道該物品名為指虎;加上物品具有明顯重量,手持即可辨識並非普通輕身飾物,可見被告知悉物品本質為「鐵蓮花」或「指虎」,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姜世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姜世堯,現年22歲,5歲來港,中六畢業,現職兼職廚師,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交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母親及班主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為人老實、善良、孝順、守規,是次屬一時無心之失,請法庭寬大處理。
法庭綜合案情、被告背景及案例,考慮到被告初犯、無案底,初衷非作非法用途,判處被告罰款3000元。
案件編號:KCCC 6/2026
男子於2022年因急於見女友,見路邊的輕型貨車未有上鎖,臨時起意偷車,事主發現車輛失竊後隨即報警。警方依靠車輛內置GPS定位系統尋回涉事貨車,並透過翻閱閉路電視片段,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案件星期五(6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陳永豪直斥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勸被告及早醒悟,終囚21個月,停牌1年。
被告黃義輝,被控1項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1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1項盜竊罪。
因心急見女友偷車,男子被控盜竊等3罪
陳官表示,被告有多項與毒品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及數項與本案控罪相同的定罪紀錄,陳官強調,必須對被告判處具足夠阻嚇的刑罰,方能反映其罪行嚴重程度,並達到懲戒效果。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理由,辯方指被告犯案僅一時貪方便,急於駕車前往見女友,見貨車無上鎖才臨時起意,屬「機會主義」犯罪,單獨行事、未使用任何工具,亦無複雜犯案手法。被告全程配合警方調查,對今次犯案深切反省;涉事貨車透過GPS迅速尋回,未有為事主帶來重大財物損失;再者,控罪均源自同一事件,辯方請求各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參與懲教署各項課程並取得多項證書,承諾獲釋後會覓正當工作、孝順母親、改過自新。
同時,辯方強調,本案存在極嚴重延誤,由2022年12月案發,直至2023年11月才將案送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2024年2月控方收到相關法律意見,至2025年4月才正式起訴;從被告被拘捕至其於法庭認罪相隔近3年半,期間被告長時間還柙於懲教署,漫長的等候過程為其帶來龐大精神壓力,而調查工作難度不高,延誤並非由被告造成。
陳官嚴厲訓誡被告,指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儘管其代表大律師盡力為其求情,但看不出被告真正體諒辯護人員、真心悔悟;陳官指,被告屢次任意妄為,若放任其隨心所欲,「今日攞架車,聽日攞把刀」,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家人與女友亦因被告的罪行承受痛苦,勸被告及早醒悟。
暫委法官陳永豪直斥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勸被告及早醒悟,終囚21個月,停牌1年。
陳官又表明,判刑自有法律依據與客觀標準,刑罰並非單純數字。若被告習慣牢獄生活,一生便會就此埋沒,被告多次違反交通規例、觸犯盜竊罪行,必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最終陳官考慮本案性質及辯方求情因素,同意案件存不合理長期延誤,對被告造成不公,遂額外酌情減刑,總刑期為21個月,另須停牌1年。
案情指,2022年12月19日,事主所租用的輕型貨車未有上鎖、車匙仍插於車內。事主發現車輛失竊後隨即報警,並向租車公司作出投訴。警方依靠車輛內置GPS定位系統,於同日尋回涉事貨車,惟車匙遺失,車身右側中段及車尾亦有損毀,透過翻閱閉路電視片段完整拍到被告作案經過,警方同日晚上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全數承認犯案。而案發期間,被告本身正處於2021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的停牌期,根本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屬無牌駕駛。
案件編號:DCCC 6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