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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法庭事

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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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2026年05月28日 14:53 最後更新:14:53

已婚男董事2021年發展婚外情,1年後因情婦要求購買保時捷汽車而分手。情婦之後涉嫌把二人合照剪輯而成的影片上傳網上,更涉勒索男董事共約260萬元。情婦否認「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及勒索等6罪,經審訊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多次以掌握私密資料威脅事主X,公開婚外情關係,明顯是以金錢為目的,性質卑劣,終判被告入獄52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52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52個月。

控罪指她約於2022年5月15日至30日,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事主X交出60萬港元;及在2022年6月5日至17日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200萬港元;於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4度在香港未獲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辯方求情指,被告李燕林為湖北人,移居香港後在2018年取得本港永久居留權,長期從事美容工作,勤奮上進,考取多項專業證書。被告對父母孝順,母親患重病需長期治療,她一直努力支持家庭,並無任何刑事案底,獲前僱主、朋友及前夫正面評價。她因本案出現嚴重失眠及焦慮症,求診精神科多次,懇請法庭酌情從輕判刑。

案情指,已婚金融界董事X與被告李燕林2020年底至2021年初發展婚外情。2022年X明確提出分手後,被告拒絕接受,先後於2022年5月、6月、9月及2023年3月,四度將兩人親密照片剪輯成影片上傳YouTube,影片清晰顯示X的容貌、中英文姓名,並加入「感情騙子」、「欺騙感情」等字眼。

女被告李燕林,45歲,報稱美容師,被控 2項勒索罪及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女被告李燕林,45歲,報稱美容師,被控 2項勒索罪及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被告以公開影片作威脅,多次在通話中使用「爆大鑊」、「我跟你玩到底」等恐嚇言語,先後兩度勒索X共260萬元,首次要求60萬元,X被迫支付部分款項;第二次要求200萬元,X被迫支付100萬元並簽署保密協議。即使簽署協議,被告仍繼續上傳影片,X在巨大壓力下曾多次要求移除影片,但被告拒絕,最終X報警。

徐官判刑時指,案件橫跨逾一年,被告聲稱掌握X的家人資料,以公開二人婚外情關係及親密影片作為施壓及報復手段。即使在X已作出重大讓步,包括支付100萬元及簽署保密協議後,被告仍再度上傳影片,行為完全未因事主妥協而停止,顯示其強烈的報復及操控意圖。

徐官續指,被告利用網絡平台發布含侮辱貶損字眼的親密影片,遮掩自己容貌卻清晰展示X的容貌及姓名,行為有一定計劃性,未經同意下公開私人敏感資料,屬嚴重侵犯私隱。且被告施壓持續升級,令X長期生活在焦慮、無力及恐懼中,擔心事件對家庭及事業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徐官指,此類利用網絡公開親密影像施壓謀利的行為性質卑劣,法庭必須傳遞阻嚇訊息,考慮所有情況後,終判處被告52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一名30歲男子涉於去年7月在西營盤女友單位內,襲擊女友、虐待狗隻及非法禁錮女友,男子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五(6月11日)裁決時指,接納事主證供,拒絕接納被告證供,裁定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終被告6個月即時監禁,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30歲被告蕭鼎韜,無業,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虐待動物及非法禁錮三項控罪。

被告蕭鼎韜(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蕭鼎韜(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30歲,大學畢業,持有商業管理學士,曾經是銀行銷售員,因案件失業,沒有案底,而案件屬非預謀,被告和女事主是男女朋友,女事主沒受到嚴重傷勢,希望法庭判處緩刑或輕判。

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被告將責任推卸予女事主,沒有悔意,事主傷勢不嚴重僅屬僥倖,認為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行為包括襲擊事主頭部、虐待動物、涉妨礙司法公正的元素,終判被告6個月監禁。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30歲被告蕭鼎韜,無業,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虐待動物及非法禁錮三項控罪。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2025年7月17日凌晨12時40分,在西營盤一單位內,當時被告與女事主為情侶,被告有女事主家鑰匙,未經女事主同意進入單位,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女事主表示想睡覺,要求被告離開,否則報警。被告情緒激動,突然抱起狗隻大力拋向女事主,導致女事主撞到床頭。被告其後壓在女事主身上,襲擊其面部及頭部,並用手掐事主頸部約10秒,令她無法呼吸,女事主一度感到極度害怕,以為自己會死去,約一分鐘後被告才冷靜下來。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五(6月11日)裁決時指,接納事主證供,拒絕接納被告證供,裁定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終被告6個月即時監禁,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五(6月11日)裁決時指,接納事主證供,拒絕接納被告證供,裁定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終被告6個月即時監禁,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女事主其後表示想離開單位外出買食物,遭被告拒絕。當時女事主因害怕再受襲,多次忍耐,最終返回房間,被告則在客廳。女事主趁機使用平板電腦在Instagram聯絡朋友報警,警方於同日凌晨1時38分到場,將女事主送院醫治,並拘捕被告。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當晚決定在女事主的單位過夜,被告到場是為討女友歡心。被告供稱,進入單位後發現女事主出現恐慌發作,雙手發抖、呼吸困難,更主動襲擊被告,被告因自衛才出手推擠女事主,狗隻亦因受驚而自行跳開。

案件編號:ESCC 31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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