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子於2019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補,遭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她否認控罪,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星期一(6月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裁判官王證瑜將案押後至8月12日裁決。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告陳昫菁,資料圖片
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時主要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提出案例指,該案原審裁判官表示,控方不用證明被告曾使用鐳射筆,只需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即可。雖然本案的專家證人沒使用電芯測試涉案鐳射筆,但不影響大局。
辯方亦指,他們並非爭議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和有否使用電芯測試涉案鐳射筆,他們主要爭議被告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引述另案案例,指法庭考慮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時,要考慮各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應、被告被捕的位置和時間。鐳射筆的用途廣泛,被告管有鐳射筆的目的不一定是傷人。辯方強調本案只爭議傷人意圖,若電壓下跌,鐳射筆的威力隨即減低,繼而削弱被告傷人意圖。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押後8.12裁決
王官提出,假若法庭接受檢驗鐳射筆手稿是由專家證人撰寫,屬於鐳射筆的電池電壓較充電後的電壓有2%差別。辯方在本案中,爭議警員沒有測試原本的電池狀態可否達到傷人效果,警員作供時提及鐳射筆有傷人效果只是猜測,沒有證據支持。控方回應涉案鐳射筆可否傷人並非本案重點。王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2日裁決。
早前專家證人盧永楷供稱,涉案鐳射筆根據國際標準均被評定為3B級別,兩枝鐳射筆的功率分別約為49毫瓦及51毫瓦。實驗室測試顯示,兩支鐳射筆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
案件編號:ESCC59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