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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鐳射筆等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 押後8.12裁決

法庭事

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鐳射筆等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 押後8.12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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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鐳射筆等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 押後8.12裁決

2026年07月06日 15:18 最後更新:15:18

21歲女子於2019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補,遭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她否認控罪,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星期一(6月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裁判官王證瑜將案押後至8月12日裁決。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告陳昫菁,資料圖片

被告陳昫菁,資料圖片

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時主要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提出案例指,該案原審裁判官表示,控方不用證明被告曾使用鐳射筆,只需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即可。雖然本案的專家證人沒使用電芯測試涉案鐳射筆,但不影響大局。

辯方亦指,他們並非爭議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和有否使用電芯測試涉案鐳射筆,他們主要爭議被告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引述另案案例,指法庭考慮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時,要考慮各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應、被告被捕的位置和時間。鐳射筆的用途廣泛,被告管有鐳射筆的目的不一定是傷人。辯方強調本案只爭議傷人意圖,若電壓下跌,鐳射筆的威力隨即減低,繼而削弱被告傷人意圖。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押後8.12裁決

控辯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押後8.12裁決

王官提出,假若法庭接受檢驗鐳射筆手稿是由專家證人撰寫,屬於鐳射筆的電池電壓較充電後的電壓有2%差別。辯方在本案中,爭議警員沒有測試原本的電池狀態可否達到傷人效果,警員作供時提及鐳射筆有傷人效果只是猜測,沒有證據支持。控方回應涉案鐳射筆可否傷人並非本案重點。王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2日裁決。

早前專家證人盧永楷供稱,涉案鐳射筆根據國際標準均被評定為3B級別,兩枝鐳射筆的功率分別約為49毫瓦及51毫瓦。實驗室測試顯示,兩支鐳射筆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一名智力偏低的26歲男子因難以承受家庭經濟重擔,在秀茂坪安泰邨智泰樓住宅樓梯燒牆發洩壓力,保安員發現牆身被燻黑後報警處理。警員埋伏下發現被告在樓梯出現,經搜身發現被告手持打火機。被告警誡下承認「工作壓力大,我用火機燒啲牆發洩吓」。被告承認縱火罪,案件原於星期一(7月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惟暫委法官香淑嫻認為被告並非蓄意製造危險損害他人,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被告吳駿彬(現年26歲),被控一項縱火罪。案情指,2023年3月3日凌晨3時左右,智泰樓保安員發現5樓樓梯牆身被火燻黑,地上有灰燼,報警處理。

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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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10日下午2時左右,2名警員在智泰樓4樓樓梯埋伏,見到被告在3樓樓梯出現,隨後警員截停被告。警員表露警察身份。經搜身發現被告手持一個打火機,身上沒發現香煙。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都係一時貪玩搵紙燒吓啲欄杆同牆身」,「阿Sir,因為我工作壓力大,所以我用火機燒啲牆發洩吓」。被告又表示用打火機「燒着啲廢紙,燻黑啲牆」。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進一步指被告並非蓄意損毀他人財物。控方亦確認案發現場是金屬欄杆,不存在其他易燃物品,正常狀況下不會釀成火災風險,而涉事焚燒範圍面積亦不大。

香官表示,為被告索取的各報告均指被告智力偏低、遇事容易依賴他人,精神科、心理專家報告亦認同上述觀點。當中精神科報告提到,被告案發時存在情緒異常狀況,目前精神狀態已明顯改善。綜合所有報告內容,被告自幼便被發現智力不足,平日能夠維持穩定工作、顧及家庭,本案發生的根源在於其父生病後,家庭經濟重壓全由被告承擔,加上智力缺陷令其難以承受生活困苦,最終使用極不妥當的方式宣洩壓力。

暫委法官香淑嫻認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暫委法官香淑嫻認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香官認為,現時被告的家庭情況有所好轉,其亦對自身行為深切反省,只是應對壓力的能力較常人薄弱,足以反映被告並非蓄意製造危險、損害他人,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並押後至7月17日判刑。

案件編號:83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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