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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 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待索感化官報告7.17判刑

法庭事

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 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待索感化官報告7.17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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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 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待索感化官報告7.17判刑

2026年07月06日 17:26 最後更新:17:26

一名智力偏低的26歲男子因難以承受家庭經濟重擔,在秀茂坪安泰邨智泰樓住宅樓梯燒牆發洩壓力,保安員發現牆身被燻黑後報警處理。警員埋伏下發現被告在樓梯出現,經搜身發現被告手持打火機。被告警誡下承認「工作壓力大,我用火機燒啲牆發洩吓」。被告承認縱火罪,案件原於星期一(7月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惟暫委法官香淑嫻認為被告並非蓄意製造危險損害他人,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被告吳駿彬(現年26歲),被控一項縱火罪。案情指,2023年3月3日凌晨3時左右,智泰樓保安員發現5樓樓梯牆身被火燻黑,地上有灰燼,報警處理。

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燒牆發洩工作及經濟壓力,智力不足26歲男認縱火罪

同年3月10日下午2時左右,2名警員在智泰樓4樓樓梯埋伏,見到被告在3樓樓梯出現,隨後警員截停被告。警員表露警察身份。經搜身發現被告手持一個打火機,身上沒發現香煙。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都係一時貪玩搵紙燒吓啲欄杆同牆身」,「阿Sir,因為我工作壓力大,所以我用火機燒啲牆發洩吓」。被告又表示用打火機「燒着啲廢紙,燻黑啲牆」。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進一步指被告並非蓄意損毀他人財物。控方亦確認案發現場是金屬欄杆,不存在其他易燃物品,正常狀況下不會釀成火災風險,而涉事焚燒範圍面積亦不大。

香官表示,為被告索取的各報告均指被告智力偏低、遇事容易依賴他人,精神科、心理專家報告亦認同上述觀點。當中精神科報告提到,被告案發時存在情緒異常狀況,目前精神狀態已明顯改善。綜合所有報告內容,被告自幼便被發現智力不足,平日能夠維持穩定工作、顧及家庭,本案發生的根源在於其父生病後,家庭經濟重壓全由被告承擔,加上智力缺陷令其難以承受生活困苦,最終使用極不妥當的方式宣洩壓力。

暫委法官香淑嫻認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暫委法官香淑嫻認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

香官認為,現時被告的家庭情況有所好轉,其亦對自身行為深切反省,只是應對壓力的能力較常人薄弱,足以反映被告並非蓄意製造危險、損害他人,決定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並押後至7月17日判刑。

案件編號:839/2023

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該法例實施。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4罪罪成,判囚6年。他於2024年就刑期提出上訴,當時上訴庭法官指案件有其微妙之處,交由合議庭定奪。案件星期五(2月6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17歲,現年2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3年3月判申請人監禁6年。

17歲男生攜汽油彈縱火抗議《國安法》囚6年,不服刑罰申上訴被拒

17歲男生攜汽油彈縱火抗議《國安法》囚6年,不服刑罰申上訴被拒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法官譚耀豪共同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上訴方指,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7歲,20歲被定罪,預計2027年1月獲釋。而申請人患有ADHD(過度活躍症)且伴隨抑鬱症,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應索取報告以作全面考慮。上訴方同意申請人現有接受合適治療,目前狀況進展良好,亦持續修讀有關心理學的課程。

法官陳慶偉指出,若申請人有精神情況,一系列中心應不會收留申請人。上訴方同意,表示只想在上訴時帶出原審法官有原則性犯錯,認為應就被告年輕、精神狀況、懲罰、更生、公眾利益等因素作平衡考慮。

上訴方明白,如何平衡上述因素是難以拿捏,亦了解本案屬嚴重案件,但需結合案件的具體嚴重性進行判斷。既要充分考慮懲罰、公開譴責以及對公眾的阻嚇等需求,但也要重視被告的更生,兼顧其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就本案情況而言,上訴方希望上訴庭能認可申請人的更生,再加上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的情況下,希望上訴庭能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這可對社會帶來正面的訊息。

陳官表示,當日遊行以反國安法為主,事件本身已有政治性。原審法官以縱火者「報復」美心西餅為由,調高申請人的量刑起點。從片段可見,有群烏合之聚走向美心西餅,後來有人向美心西餅投擲汽油彈。陳官詢問上訴方,過程中申請人是圍觀,縱火者的行為未必能代表申請人的立場。上訴方同意,並認為原審基於「報復」加刑,有商榷之處,不應將縱火者行為加諸在申請人身上。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法官譚耀豪指出,片段中顯示案發現場的地上有𥖁頭,代表已發生騷亂。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縱火罪比暴動罪的性質更重。

上訴方同意社會氛圍和案發背景使本案更嚴重,但申請人現已努力更生,希望上訴庭能考慮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表示,本案性質嚴重且惡劣,案件背景在公眾集會中發生,原審法官亦提出多項加刑因素,原審量刑並無不妥。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6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6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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