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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父腰帶打過度活躍女兒 承認虐兒判囚4個月緩刑2年

法庭事

七旬父腰帶打過度活躍女兒 承認虐兒判囚4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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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父腰帶打過度活躍女兒 承認虐兒判囚4個月緩刑2年

2026年07月24日 14:39 最後更新:14:39

71歲父親涉於2015年及2024年非禮未成年女兒,又涉於2022年用腰帶打女兒小腿兩次致其流血。他早前否認2項非禮罪被裁罪脫,另承認1項虐兒罪,案件星期五(7月24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明白被告管教過度活躍兒童時可能極之氣餒,但這並非動武的理由,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兩年,另提醒被告以此為鑑,往後與女兒相處時控制脾氣。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被告N.M.S.,承認1項虐兒罪。案發於2022年3月至4月,被告與當時12歲女兒X同住,因為女兒進食的問題,被告發怒,X於是跑回睡房,被告打開房門後,用腰帶打X的小腿兩次,X嘗試用枕頭抵擋,但事件仍導致其小腿流血;案發時X的母親並不在家。

練官判刑時指出,虐兒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年輕人及少年。X案發時12歲,無論在經濟或體力上均不足以抵抗被告。法庭認為管養兒童的人有極之重要的責任,被告行為超出普通管教兒童的行為。雖然X曾患過度活躍症,法庭明白管教患有過度活躍症的兒童是令人極之氣餒的事,因為他們往往不聽人「講道理」,但這並非隨便對孩子動武的理由。

法官練錦鴻指,明白被告管教過度活躍兒童時可能極之氣餒,但這並非動武的理由,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兩年

法官練錦鴻指,明白被告管教過度活躍兒童時可能極之氣餒,但這並非動武的理由,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兩年

練官引述報告,指被告過去曾有3段婚姻,首段婚姻的女兒及女婿都評價他性格温和。被告與X的母親在2011年結婚,但案發後X母已申請離婚,被告不再與X同住。

練官接納被告因一時氣憤衝動犯案,其行為雖不可原諒,但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加上被告過去無案底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終判監4個月、緩刑2年。練官提醒被告以此為鑑,日後如果再有機會與女兒相處,須控制其脾氣。

案件編號:DCCC1421/2024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及後棄保潛逃直至2025年7月21日回港後被捕。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

被告徐英傑,現年45歲,案發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時任職國泰航空顧客服務主任,被控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同案另兩名國泰航空前地勤人員吳家華和譚慧敏,及兩名犯罪組織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2011年在區域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被判囚14至20個月。

案情指,2008年9月,譚慧敏向被告介紹認識犯罪集團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被告協助查閱航班資料,每次收取1,000至2,000港元報酬。

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間,另一犯罪集團成員周國強預先告知被告乘客人數,航班編號及路線。被告其後查閱國泰內部系統,核對航班及保安資料,協助確保偷渡客順利登機,並收取15,000港元及1,800元人民幣作報酬。被告不值班時,則要求同事吳家華和譚慧敏協助為該犯罪集團的偷渡客安排登機手續,吳家華和譚慧敏分別共得15,000及16,000港元報酬。

但其後國泰航空的地勤人員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發現,具有可疑證件的乘客,立即停止辦理登機手續,並將此事報告給值班經理。

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2009年8月,被告被廉署拘捕,並在其住所找到一本筆記簿,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部份手寫記錄為每筆報酬的金額。2009年8月15日,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但他沒在2009年10月23日報到;直至2025年7月21日,被告回港時在文錦渡口岸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潛逃期間人生規劃中斷,在家人及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被告表達了悔意,承諾不再犯;又指本案為舊案,現時機場安檢及航空公司監管已大幅升級,同類案件難再發生。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被告雖認罪,但考慮其棄保潛逃、長時間逃避審訊,僅給予25%刑期扣減,終判20個月監禁,並頒令賠償國泰1.8萬元。

案件編號:DCCC 17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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