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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受審

法庭事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受審
法庭事

法庭事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受審

2026年07月24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星期五(7月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女事主X供稱,清晨上班時在地鐵站見到一名男子把褲子前方拉低,暴露其陽具及陰囊,事主驚懼之下大叫並後退,其後向職員通報及報案。

被告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某單位被拘捕,及於3月2日自願參與認人手續。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女事主X今在屏風後作供,指2025年11月2日清晨5時許,她經火炭站C出口進入港鐵站準備乘車上班。入閘後,她見到左邊閘外有一名男子站在欄杆玻璃旁。該男子身高約1.7米,身穿綠色短袖上衣和黑色短褲,蓄黑色短髮,沒有戴口罩。二人相距約3至4米,四目交投後,X順著男子的視線看向其下體,發現男子的陽具及陰囊已裸露,褲子被拉至大腿位置。

X即時後退並大叫,男子則轉身向C出口方向離開,當時附近並無其他途人。X隨即向客務中心職員求助,但因趕著上班而先行離開,同日到沙田警署報案。

X接受盤問時澄清,「下面」與「下體」均指看向下的方向。她不同意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男子沒有拉下褲子,並指男子的褲子前方已被拉至大腿位置。X同意,在2026年3月2日的認人手續中,她曾向警員表示露械男子不在認人行列中。

星期五於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星期五於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另一名女事主Y則供稱,今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她乘通宵小巴返回沙田。下車後步行往好運中心方向,期間橫過馬路時,見到一名身高約1.7米、穿黑衣的男子在她左前方。兩人一同過馬路,男子其後走到Y面前。當Y右轉時,發現男子全身近乎赤裸,上衣被拉高至頸部,下身完全沒有穿褲子,褲子褪至腳踝位置,私人部位完全暴露。

Y形容男子對她露出「猥瑣嘅笑容」,她確認該男子正是較早前與她一同過馬路的人。目睹男子下體後,Y驚嚇得大叫。男子隨即轉身逃走,Y向前跑了一段路後,曾回頭用手機拍下男子逃走一刻,其後亦有報案。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時指,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惟女事主X沒表達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裁定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並將案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日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X的班主任,兩人多年維持曖昧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擁抱、親吻。雖然法庭絕不認同教師與學生發展曖昧肢體接觸,但有關行為的猥褻意圖「見仁見智」,未達刑事門檻;加上X從無口頭拒絕,僅態度被動、動作遲疑,被告客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屬情侶關係,故裁定7項非禮罪不成立。

林官續指,接納X的證供,2020年間在X未滿16歲、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的年齡時,被告於停車場主動捉着X的手並引導磨擦自己下體至射精,行為屬主動操控、超越情侶自願邀約,並在學校儲物室內與X發生親密接觸,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林官表示,同情X長期心理矛盾,但X沒向被告表達明確意願,從被告角度而言,被告確實有理由相信當時二人的關係是情侶。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已離開教育行業,從事散工兼職,日後再無法重返教育界,再犯風險極低。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獲家庭支持,父母長期患病,被告每月需承擔8000元供養開支,失業後無力負擔。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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