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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 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法庭事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 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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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 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2026年10月21日 15:29 最後更新:15:29

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於火炭站及沙田路邊兩度露械,他否認2項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受審,案件星期三(10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被告為火炭站事件的疑犯,惟兩名事主對被告拉下褲子及陽具有否勃起的觀察存疑,對樣貌的描述亦欠細節,即使被告行為極之可疑,法庭也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定罪成,最終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39歲被告吳百恒,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控罪發生2025去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被告吳百恒,資料圖片

被告吳百恒,資料圖片

常官裁決時指,事主X雖未能在警方認人程序中辨認出被告,但法庭根據地鐵站閉路電視紀錄,裁定涉事男子為被告;警方亦在被告家中找到具相同特徵的鞋及衣服。X作供時稱,看到被告的陰囊及陰莖,但不知有否勃起。常官認為,X見到陰囊理應留意到陽具的狀態,形容X可能「驚鴻一瞥」,惟其對於陽具的觀察存有疑點。雖然閉路電視中被告的行為可疑,如走到X前方、手在褲前有動作,並面向X,嚇到X後離開。常官指,毫無疑問被告的行為非常可疑,惟X證供中存疑,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曾露出陽具。

至於另一控罪涉及的沙田好運中心事件,常官分析指,事主Y對於涉案男子的形容非常空泛,缺乏具體細節,不能依賴其證供。常官又提及,Y對於涉案男子身高的證供反覆,曾稱男子高約1.7米,後於盤問時又同意界乎1.6米至2米。常官認為,差距甚遠,反映Y並不肯定涉案男子的身高。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常官又指,Y在盤問時才提及有關鞋子及鬍鬚的細節,認為她有將推論或猜測當作記憶之嫌。常官表示,認人方面的證供強差人意,其他證據未能協助,因此法庭無法排除誤認身份的可能,最終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被告聞判後表示:「多謝法官閣下。」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星期五(7月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女事主X供稱,清晨上班時在地鐵站見到一名男子把褲子前方拉低,暴露其陽具及陰囊,事主驚懼之下大叫並後退,其後向職員通報及報案。

被告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某單位被拘捕,及於3月2日自願參與認人手續。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女事主X今在屏風後作供,指2025年11月2日清晨5時許,她經火炭站C出口進入港鐵站準備乘車上班。入閘後,她見到左邊閘外有一名男子站在欄杆玻璃旁。該男子身高約1.7米,身穿綠色短袖上衣和黑色短褲,蓄黑色短髮,沒有戴口罩。二人相距約3至4米,四目交投後,X順著男子的視線看向其下體,發現男子的陽具及陰囊已裸露,褲子被拉至大腿位置。

X即時後退並大叫,男子則轉身向C出口方向離開,當時附近並無其他途人。X隨即向客務中心職員求助,但因趕著上班而先行離開,同日到沙田警署報案。

X接受盤問時澄清,「下面」與「下體」均指看向下的方向。她不同意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男子沒有拉下褲子,並指男子的褲子前方已被拉至大腿位置。X同意,在2026年3月2日的認人手續中,她曾向警員表示露械男子不在認人行列中。

星期五於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星期五於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另一名女事主Y則供稱,今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她乘通宵小巴返回沙田。下車後步行往好運中心方向,期間橫過馬路時,見到一名身高約1.7米、穿黑衣的男子在她左前方。兩人一同過馬路,男子其後走到Y面前。當Y右轉時,發現男子全身近乎赤裸,上衣被拉高至頸部,下身完全沒有穿褲子,褲子褪至腳踝位置,私人部位完全暴露。

Y形容男子對她露出「猥瑣嘅笑容」,她確認該男子正是較早前與她一同過馬路的人。目睹男子下體後,Y驚嚇得大叫。男子隨即轉身逃走,Y向前跑了一段路後,曾回頭用手機拍下男子逃走一刻,其後亦有報案。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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