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男子於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於2021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涉案男子星期三(10月28日)於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葉佐文指,當晚非法集結隨時可演變為嚴重暴力事件,對社會安寧構成威脅,雖然辯方指社會秩序已回復平靜,但判刑須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起阻嚇作用,考慮本案進程特殊,終判囚6個月。
被告王若詩,承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男子非法集結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案情指,2019年11月10日晚,百多人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集結,有人用雜物堵路。集結人士大部分身穿黑衣和戴口罩,有人手持雨傘及用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警方其後展開驅散行動,集結人群立即逃走,身處其中的被告遭警方截停及制伏,他被搜出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索帶、雨傘及發光棒等物品,而當時他亦配戴了1個口罩。
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去曾任電梯助理技工、飲食業樓面及園藝助理等,惟現時失業,須靠綜援維生。被告已離婚,沒有子女,他與親人關係疏離。被告求情信指,他對犯錯感後悔,承諾日後奉公守法,又指本案法律程序歷時約6年,期間波折重重,令他長期承受沉重心理壓力。
葉官判刑時指,案發時集結人數約百多人,佔據旺角主要幹道彌敦道的兩條行車線,集結人士以雜物堵路,當中有磚塊可隨時被撿起及用作投擲,他們亦以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屬挑釁性行為。
男子改認罪判囚6個月
葉官續指,集結人群中有人持有汽油彈,即使這並非被告的個人行為,不會以此作為針對被告的加刑因素,但各種情況顯示,當晚非法集結隨時可能演變為嚴重暴力事件,對社會安寧構成威脅。而被告雖非前線或號召角色,但被告身上裝備顯示他是有備而來,有預謀地參與集結。
雖然辯方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社會秩序已回復平靜,被告再無機會重犯。但葉官不接納辯方說法,認為判刑須反映罪行嚴重性及阻嚇。惟案發至今已接近7年,本案進程特殊,被告經審訊後曾獲判無罪,後來經上訴發還重審,考慮到程序波折,故行使酌情權,終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DCCC259/2020
29歲無業青年在桌球比賽觀戰後,疑不滿一名參賽者態度傲慢,賽後尾隨對方至巴士站候車時,擊打他背部令其失平衡跌出車路,撞向剛開行的巴士車頭受傷。無業青年否認企圖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黃雅茵指,案發時巴士已關上車門及前燈閃動,被告必然意識到巴士將行駛,他從後撲向事主必然是為把對方撞出馬路、並被巴士撞上,終裁定被告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判刑。
29歲被告謝智康,被控於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638號「譽·港灣」外的巴士站,意圖使陳嘉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地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無業青年疑不滿桌球參賽者態度傲慢,推對方出馬路捱巴士撞
黃官裁決時指,從閉路電視片段看到不清被告從後撲向事主時,他是用拳頭或雙手手掌推事主,但無論如何,結果都是引致事主跌向前方,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所稱「無乜用力」,顯然並非實屬,只是為淡化自己刑責而扭曲事實,故不接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任何開脫說法。黃官又指,接納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認為其證供並無內在矛盾。
黃官續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到達巴士站後,他從後觀察事主和停留,又以巴士站膠板遮掩自己身影。在被告襲擊事主前一刻,巴士已到站一段時間,並已關上車門和前燈閃動,故被告在撲向事主前,必然意識到巴士即將行駛,而事主與馬路相距甚近,被告犯案時必然有意圖把事主撞到馬路、及被巴士撞上。
暫委法官黃雅茵裁定被告罪成,押後至11月24日判刑。
黃官表示,被告毫無疑問是要令事主遭巴士撞上,在事主最初仍未被撞出馬路時,被告更進一步出拳施襲,決心要把事主推到馬路上,終裁定被告罪成。而被告因事主說話引起其不滿,便尾隨事主及襲擊對方,法庭對被告的精神狀態有疑問,故為被告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押後至11月24日判刑。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晚,事主陳嘉健在友人陪同下到桌球室參加比賽,而被告是比賽觀眾。比賽結束後,被告尾隨事主到「譽·港灣」外的巴士站候車。晚上11時許,巴士抵站及上落客後,司機駕駛巴士沿直線向前行駛。被告與事主有身體接觸,2人倒地,事主右肩撞到巴士車頭,左手腕亦扭傷。事發後,被告逃離現場,兩日後被捕表示:「我見佢篤波咁寸,一時衝動先至打佢」。
案件編號:DCCC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