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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黎奇文共賞 罵蘋果天真刊韓連山臥底文章

政事

肥佬黎奇文共賞 罵蘋果天真刊韓連山臥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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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黎奇文共賞 罵蘋果天真刊韓連山臥底文章

2017年03月12日 10:47 最後更新:11:02

《蘋果》老細黎智英一到選舉就癮起,要指點江山,他在《蘋果》 撰文,題為「不要讓陰謀得逞」,指咗好多個人係中共臥底。

肥佬黎首先劍指胡國興,針對胡國興反對泛民特首選舉首輪集中投票給一人,話「胡官鎅票之心昭然若揭了!」然後細數胡官的兒子胡雅倫「是中聯辦統戰組織菁英會和香港青年聯會的成員,他更是茂名市的政協。他在舅父鄧國強的律師樓工作,而鄧國強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成員,和中國國際商會的建設和勞動法調解員,這些都是中國大陸重點的協會,而他律師樓做的主要是大陸生意。」


禍不及家人,以兒子的一些細枝末節公職論爸爸,本來已不公平。更大問題是他針對胡官話反對泛民首輪投票只集中一人,就話人想鎅票。其實係泛民的「民主300+」組織,要叫所有泛民選委把票全投在戴耀廷Pop Vote最高票的候選人,曲線叫人全投鬍鬚曾。胡官面對這種局面,唔想一票都無,自然叫泛民在首輪不用集中投一人。若借此攻擊胡官,有少少倒果為因吧。


肥佬黎愈講愈高興,連《蘋果》都插埋,話「講到天真無邪,《蘋果日報》評論版的編輯也真的夠天真無邪了。韓連山這個人明明看得出是中共的卧底,還不時把版面給他發表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做甚麼?言論自由是不理是非的嗎?長毛發神經為了堅持理念,高舉民主圖騰,出來競選特首,韓連山撰文要泛民團結一致支持長毛,堅持理想闖出新天地,否則只會重蹈當年民主黨步入中聯辦的覆轍,閹割掉爭取民主的力量,讓泛民分裂。胡說八道!他當然想泛民陪長毛發神經將手上僅有的選票,僅存的抗爭力量都付諸理念吹水去。是,理念重要,但如果我們手上的選票可以產生抗爭的作用,甚至天公造美造出倒轉乾坤的作用,我們有權不務實去利用這選票嗎?分散投票或將選票投給無的放矢的長毛,我們不是宣揚了民主的理念,而是宣揚了我們泛民多不嗅米氣,多傲慢和不負責任。」


韓連山如此激怒肥佬黎,主要因為他在特首選舉中撐長毛參選,到長毛棄選,韓連山就認為如今三個候選人全是建制派,不值得支持。這種激進泛民的觀點,並不出奇。奇就奇在肥佬黎容不下這種觀點,變成誰不支持325個泛民選委全投鬍鬚曾,誰就是中共臥底。

不知肥佬黎看過多少韓連山的言論,韓連山連法輪功話中共活摘器官的論壇也出席支持,恐怕肥佬黎不夠韓連山反共,若連韓連山也是中共臥底,恐怕香港都有730萬中共臥底了。真想看看《蘋果》評論版是否如此聽話,以後禁絕韓連山的言論。


睇完肥佬黎文章,只有一個感覺:泛民共主,重出江湖。


肥佬黎文章見:https://goo.gl/Q04pcZ


其他特首候選人還有林鄭月娥和曾俊華。




小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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