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3名被告罪成,包括一名女大學生,各判監禁3年,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出,就暴動判刑而言,案例都強調阻嚇一點,考慮本案情況,參與人數,暴力程度,雖然無人命傷亡,但確實有危險成分,法庭不能姑息,亦要傳遞一個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有時代價可能很大。
或許有人同情有案中被告是大學生,並不是大奸大惡的積犯,但我卻希望大人小朋友都要明白,做事一定要想後果!暴力犯罪,要付出代價。
那邊廂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表示,對有年輕人因熱愛這個家而負上代價、押上前途,感到非常痛心及悲傷,認為社會和政府應反思為何年輕人願意以代價大、相對激烈的方式走上街頭。
年輕人的確押上了前途,但是我懷疑「年輕人願意」的看法。若果參予暴亂者清楚明白甚麼會構成暴動罪,刑期如何,明知有監禁可能性仍然堅持去做,那才可算是「願意」。若果時光可以倒流,他們在明知有機會被重判監禁的情況下,還會執起玻璃瓶拼死命地向警察扔去嗎?
他們近距離把玻璃瓶和竹枝扔去時,有想過他們可能會把警察殺死嗎?他們真的願意殺人嗎?若說他們沒有想到有這些後果,就不要説他們「願意」了。這根本是不計後果的行為,置警員性命於不顧。更應該受罰的,就是黃台仰那種鼓動年青人上街暴力抗爭的人。
我們也年輕過,我們的心口亦曾掛過「勇」字。隨著年紀、經驗、見識的增長,我們會對人對事有自己的見解,做事前都會深思熟慮,諗清楚才做。正如我老友常說「唔明點解當年咁危險都會在芭提雅玩降傘。」因為現在明白剎那間的愉快,與可能發生意外構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不成正比。
做所有事情都會有後果,凡事三思而後行,「停一停,想一想」,若後果你承擔不來,就千萬不要參與了。
黃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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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