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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黎講過「賣盤變契弟」員工質問「點解做契弟?」

政事

肥佬黎講過「賣盤變契弟」員工質問「點解做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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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黎講過「賣盤變契弟」員工質問「點解做契弟?」

2017年07月17日 16:25 最後更新:16:43

壹傳媒打算出售《壹週刊》予商人黃浩,引爆員工和管理曾的對質。事件源於於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在2013年6月一個電台訪問中,被問及外界盛傳壹傳媒及旗下刊物可能賣盤,肥佬黎當時指有關傳聞是「亂噏」,又聲言:「賣咗我一世變契弟,點肯做呀,我而家又唔係無錢。」他強調:「香港係我屋企,我有責任爭取民主同普選,呢個責任我無得卸!」

如今壹傳媒打算賣《壹週刊》,就被員工翻此舊帳。據《壹週刊》旗下網站《壹週plus》報道,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嘉聲在今日上午和《壹週刊》員工舉辦員工大會,交代《壹週刊》賣盤詳情。在大會上,張嘉聲除了確認賣盤消息後,更轉述當日跟黎智英講述此事,表示黎智英是「支持以上決定,認為是對員工及各股東最好的做法」。

報道指在大會的問答環節,有員工向張嘉聲質問,在2013年的訪問中,黎智英曾說過賣盤就是契弟,而如今壹週刊最終卻真的走上賣盤一途,為何要認做契弟?

報道形容張嘉聲玩語言偽術,指黎智英當時是指︰「賣壹傳媒是契弟」,不是說「賣壹週刊是契弟」。

《壹週plus》報道又提到,在2010年1月,剛懷孕七個月的徐淑敏,與丈夫黃浩在中環一間餐廳吃飯期間,壹傳媒旗下的《Face》雜誌記者入內拍照,惹黃不滿,在店外與記者發生衝突。黃搶記者眼鏡及向對方吐口水兩次,過程被另一名記者錄下。黃浩於同年5月因普通襲擊罪被拘捕,當時獲東區裁判法院獲准自簽1,500元,守行為1年,不留案底。

從《壹週plus》的報道可見,壹傳媒的員工對肥佬黎賣《壹週刊》予黃浩,流露不滿之情。

黎智英當日文章上的漫畫公仔,寫明「NOT FOR SALE」。

黎智英當日文章上的漫畫公仔,寫明「NOT FOR SALE」。

另外,肥佬黎過去似乎未曾想像會賣旗下刊物予黃浩。肥佬黎去年2月6日在《壹週刊》的「事實與偏見」專欄中,曾大鬧一名「黃姓商人」,他在文章中提到「大頭症」,話 「大頭症的人是自卑到了極點,精神分裂,幻覺油然而生充斥這分裂的空隙。他們的症狀是愛出風頭和愛偉大的感覺。『唏,面書教主Mark Zuckerberg,最近研發的AI concierge服務這idea我幾年前寫過,他是抄我的橋。』『是我的一句話幾個電話觸發起雨傘運動!『『我一篇文章使當局將囚禁冤獄的民運人士釋放出來,也讓一位高官愴然下馬!』這些說話是我從患大頭症的有識之士口中聽來。最近坊間有位娶了個女明星,死要上娛樂版出風頭的黃某,周街對人說:『我的partner匯了幾十億元港幣放在銀行很久了,想買壹傳媒同肥佬黎講唔掂數,最後partner只好將錢匯回去,見我同肥佬黎傾得咁辛苦,存款利息都留下來益了我。哈哈!』他哈哈笑,但可笑的是他,我從來無同這條友接觸過,莫說『傾得咁辛苦了』。條友吹水吹到咁離譜,神經病來的!」

肥佬黎在文章中續說:「外面傳我賣壹傳媒繪聲繪影。是的,幾位大人物試圖找我談買賣的事,我都拒絕了,沒有跟任何人談過,以後也不會。香港傳媒需要有不同的聲音,賣了我給人鬧死。錢不是大晒的,給我多多錢我都不會做契弟。那天有西人朋友來我家吃飯說起這事:『怕不怕敬酒不吃,吃罰酒?』我說這不是怕不怕的問題,這是性格,也是命運。」

傳媒界人士話,肥佬黎如今不單打破不賣盤的承諾,還要賣給黃浩,恐怕都有一點逼不得已了。




小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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