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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未成事的貴刁

政事

一個未成事的貴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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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未成事的貴刁

2017年07月17日 19:31 最後更新:19:41

巴士的報的博客小鯊最近頻頻爆料,先爆壹傳媒搞外判,星期日又爆商人黃浩洽購《壹週刊》,最後消息獲得確認,壹傳媒公布和黃浩洽談出售《壹週刊》等雜誌業務。

人稱肥佬黎的黎智英在1990年創辦《壹週刊》,當年以「大水漫灌」的方式,重金打開時事兼娛樂雜誌的市場。那些年一份知識份子日報的編採部只有100人不到,但《壹週刊》做週刊卻有200人,肥佬黎願意砸大錢,請最好的人才,成功搞出一份很賺錢的雜誌,一度十分風光。

肥佬黎食髓知味,在1995年進軍日報市場,創辦《蘋果日報》,同樣以「大水漫灌」的方式轟炸報紙市場,也快速獲得成功。他就借香港經驗,進軍台灣搞《壹週刊》、《蘋果日報》,建立傳媒王國。

《壹週刊》是壹傳媒的旗艦刊物,肥佬黎2013年6月在一個電台訪問中,曾聲言出讓旗下刊物就「一世變契弟」,結果仍忍辱割愛,自然是有苦難言。

生意就是生意,任何聲稱有遠大理想辦傳媒的人,最後都是在做一盤生意。蝕錢的生意,就不是好生意。

壹傳媒早前公布截至3月底去年全年業績,條數幾得人驚,總虧損3.9億,虧損額較上年度上升21.5%,更嚇人之處是其報紙、雜誌、數碼生意瓣瓣都蝕。第一瓣香港和台灣報章出版蝕2.6億,第二瓣港台雜誌及書藉出版蝕1.6億(即是《壹週刊》等雜誌的生意),第三瓣數碼業務(即係香港、台灣做網加遊戲)對上一個年度還賺3516萬,去年開始都變成虧蝕124萬。無樣賺錢,自然要斬去蝕本業務救亡。

外界如今見到壹傳媒公布話5億出售《壹週刊》等雜誌業務,以為已經成事,但細看壹傳媒發表的通告,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    雙方未簽正式合約,只簽了一份等如臨時買賣合約的東西。黃浩放下了1000萬不可退回的誠意金,和壹傳媒洽談,最遲要年底前簽約。若簽不成約,壹傳媒只能殺1000萬訂。若壹傳媒另外將《壹週刊》賣予第三方,退訂之餘亦只需另外賠1000萬予黃浩。

黃浩相當抵,放低1000萬揸住張臨時合約在手,既可以睇數,又可以慢慢搵投資者,輸晒只是1000萬,抵玩。

第二,    作價5億相當高。《巴士的報》星期日話黃浩用4至5億作價洽購《壹週刊》等雜誌,市場的反應是「咁貴?有無搞錯?」當時講出來無人信。如今雙方公布的意向作價5億,當中3.2億給壹傳媒,1.8億放入雜誌公司,確保支持未來1年多的運作費用。即使當3.2億收購價,買入一間年蝕近1.6億的雜誌公司,仍然是好貴,可以稱為「一個貴刁」!

從這個角度看,壹傳媒即使只收1000萬誠意金都願意去馬,肥佬黎即使捱罵也要去做,全因為作價夠高。如果最後真的可以成事,壹傳媒既可以收回3.2億現金,也可以減少1.6億年虧損,令集團也可以更易打平,真是頂硬上也要去做了。但這是一個尚未成事的「貴刁」,交易出意外的風險會比外界估計的高。

無論如何,傳媒是一盤生意,到最後要講的仍然是:「生存、生存、生存」,無論誰做《壹週刊》的老闆,一盤不賺錢的生意,到最後也沒有存在價值。

盧永雄

四個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的宣誓案判決,四人全數宣誓無效,失去議席。過去10年立法會議員宣誓愈來愈離譜,從開始時舞龍舞鳯玩道具玩變聲,到後期侮辱國家民族,而且各種行徑都無相干,風氣愈搞愈壞,如今撥亂反正。

今次主審區慶祥法官的判詞十分重要,因為他樹立了判定宣誓是否有效的三大規定。歐官話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人大常委會就此條文作出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及相關案例,法庭指出有關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有以下三個規定,宣誓人必須:

1. 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意指改誓言內容就會無效,改宣誓形式亦不成。


好像羅冠聰宣誓前後加上開場白及結束詞,提到「我今日要完成必要嘅程序,但係唔代表我會屈服喺極權之下」,就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而姚松炎宣誓時在誓詞中段插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等內容,同樣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2. 莊重規定。宣誓人要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而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奇重要的。


例如長毛梁國雄宣誓時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又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就不符合「莊重規定」。


3. 實質信念規定。宣誓人要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好像劉小麗把誓詞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清楚表示她無意履行立法會誓言所訂明的責任。而她自己在臉書的文章亦確認了這一點,因此劉小麗的行為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


區官除了總結出宣誓三大規定,另外亦提出評定標準是一個「合理人士準則」,指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三大規定。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會向一位「合理人士」傳遞甚麼意思,去判定是否符合規定,宣誓人的主觀意圖並不相干。


長毛申辯話他是依賴立法會主席以往的裁決,皆接受他過往的宣誓,藉以指稱他並沒有蓄意違反法律規定。但區官基於上述「合理人士」判斷原則,認為長毛的動機並不相干,而拒絕他的抗辯。


區官總結出這三大規定十分重要。香港行普通法制度,高院或以上的法院的判例也是法律,對未來的判決有結束力。立法會議員以後宣誓,要按這三大規定做人,可以假設,各種「玩嘢」的宣誓方式,皆會消失,無人會蠢到錯第二次。


幾個被取消資格的議員指稱這是「政治逼害」。其實法庭的判決只是回歸法規規定宣誓的本源,你試試好像這幾個議員宣誓那樣,去法庭宣誓,必定會被指控藐視法庭,過去只有立法會這樣寛鬆胡鬧而矣。若不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效忠,方法也很簡單,不去做議員就可以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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