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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小麗就宣誓案提上訴 向支持者鞠躬致謝

長毛小麗就宣誓案提上訴  向支持者鞠躬致謝

長毛小麗就宣誓案提上訴 向支持者鞠躬致謝

2017年09月11日 17:29 最後更新:17:56

因宣誓案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和社民連梁國雄,中午到高院提交上訴狀。兩人在高院門外向所有支持者鞠躬致謝。

梁國雄(左)和劉小麗(右),下午到高院提交上訴狀。

梁國雄(左)和劉小麗(右),下午到高院提交上訴狀。

早前被撤銷議員資格的劉小麗社民連梁國雄,到高院提交上訴狀。兩人在高院門外向所有支持者鞠躬致謝。梁國雄表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不應影響香港法官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理解,亦不應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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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左)和劉小麗(右),下午到高院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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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及會否參加補選,他表示,一旦在補選當選及上訴勝訴,他一人就會有兩個議席,因此仍要釐清法律問題。他又指自己的上訴狀書是由法援資助,所以特別多謝納稅人。

梁國雄在上訴狀書中表示,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其性質是補充法例,而不應受追溯期影響,以及是作日後的標準。

梁續指,宣誓應由讀出誓詞的第一個字開始,並在讀出誓詞的最後一個字結束,他之後手持及打開黃傘、叫口號和撕毀紙張都不應計算在宣誓內容當中,故原審法官不應指其宣誓不莊重。

劉小麗的訟費由民主派籌款支持,她表示,訴訟費用高昂,認為民主派今次釋出好大善意幫助,表示感謝。至於補選問題,她說暫時未考慮。

她在上訴理據書中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指法官不應違反廣大選民的意願,撤銷一名經正式選舉而來的民選議員資格,又指法庭判定議員是否拒絕或怱略宣誓時,應考慮公然地有拒絕宣誓的意圖。

另外,劉亦指法官沒考慮先前其他議員宣誓時的做法,指《宣誓及聲明條例》及法庭都沒提供何為拒絕或怱略宣誓的指引,故法官錯誤地不去考慮過往議員的做法;且法官亦錯誤地指其拒絕或怱略宣誓。劉也指人大釋法的效力不應追溯至她早前宣誓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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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限期今日屆滿,同樣被取消議員資格的姚松炎及香港眾志羅冠聰,已決定不上訴。香港眾志表示,因資金有限,羅冠聰不會提出上訴,又希望梁國雄和劉小麗提出上訴,可以令新界東及九龍西的議席能分開進行補選,香港眾志則會積極考慮派人參選港島區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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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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