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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水洗不清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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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水洗不清

2014年08月04日 20:58 最後更新:08月05日 12:37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捐款泛民事件愈揭愈多,今日下午傳媒又收到自稱「壹傳媒股民」電郵爆料,話「睇完肥佬黎同泛民的回應,發覺個個都是講大話」,爆出更多黎智英捐款證據。

最惹人注目的資料有關過去一直不認在2012年有收過黎智英捐款的現任和前任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毛孟靜和陳淑莊。今次爆出2012年5月的一封電郵,是黎智英的下屬匯報每周財務報表,顯示黎在2012年4月的開支,他透過壹傳媒動畫商務總監Mark Simon給了James、Tanya及Claudia三人各50萬元。而這三個人的名正是涂謹申、陳淑莊和毛孟靜三人的英文名。加上黎智英早前又親口承認過這些錢是捐給他們去選舉,三人涉嫌收了選舉贊助而不申報,可能違反《選舉條例》,今次真是黃河水也洗不清了。

有人話黎智英支持泛民人所共知,資助泛民議員及政黨沒有什麼大不了。但這些評論看不到一個事實,候選人收取贊助,公職人員收受利益,首要要申報,若有利益衝突就根本不能收取。他們除了涉嫌觸犯《選舉條例》,更嚴重的是可能違反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防止賄賂條例》,特別是部份收了錢的議員在議會內外曾替黎智英屬下的《蘋果日報》說話,這樣嫌疑更大,不是「沒有大不了」,而是「甚有大不了」的問題。

即使《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也在其報上專欄提到,李卓人去年收到50萬和今年收到100萬,都存在自己戶口,事件曝光才存入工黨帳戶。梁國雄在事發後10日後回應仍是不清不楚。毛孟靜和涂謹申說2012年沒有收過黎智英錢,張更提到這兩年被語言藝術訓練久了,他們說沒收這位黎先生的捐款,那Mark Simon的呢?這些評論如果不是出自張劍虹之口,恐怕又會被指為建制派狙擊泛民了。猜測評論者的動機無用,關鍵是這幾個泛民議員到底有無做犯法的事呢?

形容黎智英花錢成為泛民的「共主」,一點也沒有錯,資料愈揭愈多,愈令人覺得恐怖,他把泛民的頭面人物也全包了。肥佬黎包起陳太,去年花50萬為她的香港2020辦公室裝修(真不明白陳太為何這點錢也不願出),到今年1月付300萬鉅款予陳太,陳太馬上致信質問匯豐和東亞為何不再在《蘋果日報》落廣告。收錢和行動的時間夾到這一個地步,真令人搖頭嘆息。

又例如佔中,肥佬黎不單包起300多萬經費,還叫壹傳媒中人拍片教佔中。出力到一個地步,連下屬壹傳媒執行董事葉一堅都覺得不好,力勸肥佬黎「壹傳媒不適宜提供任何幫助給佔中」,葉一堅都已經就住老細講,話佔中是無權無勢,人們不喜歡三人背後有猛人幫手云云。但肥佬黎完全聽不入耳,直言「知道但不同意。」睇完真有忠言逆耳之感。另外肥佬黎還在今年6月公投前,豪捐950萬俾幾個泛民政黨,大有派錢叫人上陣衝殺的味道。

一個商業機構的老闆,用錢包起香港泛民頭面人物和政黨,指揮香港民主運動,將稍有意願和阿爺商討政改方案的泛民中人打為投降派,這不是金權政治又是什麼? 民主有很多條路可行,為什麼由一個人說了算,他是由香港人投票選出來嗎?

盧永雄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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