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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涉僭建 專家證人:泳池有機電設備或改建築物結構

潘樂陶涉僭建 專家證人:泳池有機電設備或改建築物結構

潘樂陶涉僭建 專家證人:泳池有機電設備或改建築物結構

2019年03月26日 14:00 最後更新:14:13

控方認為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在被告潘樂陶知情下建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甫上任便爆出的僭建風波,屋宇署考慮證據及內外法律意見後決定只檢控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在其獨立屋僭建約百方呎的水池。潘樂陶否認控罪,案件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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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海詩別墅3號屋涉僭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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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海詩別墅3號屋涉僭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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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於開案陳詞中指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內,有看來是永久性的水池構築物(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水池構築物的體積約為14.4立方米,約能盛載14000公升的水。涉案水池構築物並未得到屋宇署認可,另可見此以混凝土製成的水池的用途屬永久性,亦會有機會影響整棟樓宇的安全性。控方認為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在被告潘樂陶知情下建築,而潘樂陶身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並有多年對建築設計的經驗,沒有理由不知道其家中的涉案水池構築物屬違規僭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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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建築師供稱,如構築物沒有出現在屋宇署批准圖則上,測量師會把可疑構築物的材質及尺寸大小紀錄在案。屋宇署測量師在圖則上指明涉案水池構築物屬DSPA (Deep Soil Planting Area),而潘指建築條例並沒有清晰明確地表示水池是否建築物的一種,但通常當水池的體積超過9立方米,或水深超過兩米,該水池便需向屋宇署作出提交設計圖紙申請,亦需獲得屋宇署批准才可進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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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指涉案水池是用鋼板造成,放置於花園不能隨便移動,「相信(涉案水池)會存在相當長嘅時間,唔會擺一兩日就拎走」,如果涉案水池亦是作為「泳池」的用途,便「好大程度係建築條例下所指嘅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潘指泳池在一般情況下有機電設備,其建造及改動有可能會改變建築物的結構,亦需有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才能建造。潘亦補充指:「拆泳池之後有機會改地板,相信(潘樂陶)並唔會由得啲泥喺度就算」。

潘指涉案水池內有電製鋼板,「相信普通市民沒有能力自己安裝,要熟悉水池嘅人先安裝到,咁個水池就更符合『建築物』嘅定義喇」。而水池建築前需做好評估及計算,以知悉其屋宇建構是否能承受該水池的重量。能夠裝滿大規模水量的水池應有排水系統,但涉案水池卻沒有任何排水系統,此因素亦會影響屋宇署會否批准其建設。

2023年9月世紀暴雨襲港,引發紅山半島出現山泥傾瀉,同年10月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調查後,揭發山泥傾瀉附近多間獨立屋涉違例僭建,其中紅山半島76號洋房涉未經批准,於3個樓層及花園均有僭建物,另加建1個游泳池。業主公司早前承認5項傳票控罪,星期四(4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罰款11萬元。

紅山半島,巴士的報記者攝

紅山半島,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公司今由律師代表。辯方求情指,被告坦白認罪,並主動聯絡專業人員展開拆卸違建工程,雖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向相關部門申請額外時間處理;同時強調涉案物業雖由公司持有,僅作自住用途,並非用於經營收益,與以謀利為目的的違規情況有別,望法庭輕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事泳池尺寸不大,接納無證據顯示僭建與山泥傾瀉有直接關係,被告公司亦已着手進行清拆潛建物。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潛建的性質與規模,有否故意拖延拆卸等因素,法庭接納被告自用,已開展拆卸工程及坦白認罪等因素,最終就5張傳票合共罰款11萬元,下令罰款須於28日內繳交。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為Sunset Boulevard Company Limited,被票控5項「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及第40(1AA)條。

5項傳票控罪指,被告身為白筆山道紅山半島76號洋房的擁有人,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76號洋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在入口樓層的平台、客廳樓層、睡房樓層的平台、及花園加建搭建物,及在花園加建1個游泳池。

案件編號:ESS20730-207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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