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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是唯一爭議 潘樂陶僭建案押下月25日裁決

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是唯一爭議 潘樂陶僭建案押下月25日裁決

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是唯一爭議 潘樂陶僭建案押下月25日裁決

2019年03月28日 18:05 最後更新:18:16

控方專家證人指,當水池注滿水後所造成的壓力,會對任何樓板均造成相當程度的結構影響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被票控其別墅僭建約百方呎水池一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今在庭上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水池未經屋宇署批准,而水池裝滿水時亦會令樓板有結構性損害,水池亦屬永久性構築物。辯方則指土力及結構工程專家供稱水池不會造成任何結構性損害,而且容易在一天內拆卸。裁判官總結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故把案件押後至4月25日下午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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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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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小圖)涉僭建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潘樂陶(小圖)涉僭建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潘樂陶繼續出庭。

潘樂陶繼續出庭。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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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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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被告潘樂陶在涉案期間居住在涉案單位,潘亦是資深及經驗豐富的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故認為潘一定知道在其家中構建一個水池需事先向屋宇署申請及批核,但涉案水池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便已興建在涉案單位的花園。而控方專家證人指稱當水池注滿水後所造成的壓力會對任何樓板均造成相當程度的結構影響。控方亦指,辯方專家的報告分析主要只是觀察已移放在沙田倉庫的水池,故他並不能認出當水池仍在涉案單位時的零件。

潘樂陶(小圖)涉僭建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潘樂陶(小圖)涉僭建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控方補充指,涉案水池構築物有相當可能對任何樓板造成結構性損害,被告為了樓宇安全理應向屋宇署提交規劃申請,以免為樓宇帶來任何危險。涉案泳池是設計來讓人使用,並不是使用一會兒就能移動至另一位置,可見水池是永久性構築物。而且水池令樓板超出負荷,被告理應在建構水池前通知屋宇署,並在屋宇署批准後才建造水池。

潘樂陶繼續出庭。

潘樂陶繼續出庭。

78歲被告潘樂陶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 第14(1) 及40(1AA)條。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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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世紀暴雨襲港,引發紅山半島出現山泥傾瀉,同年10月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調查後,揭發山泥傾瀉附近多間獨立屋涉違例僭建,其中紅山半島76號洋房涉未經批准,於3個樓層及花園均有僭建物,另加建1個游泳池。業主公司早前承認5項傳票控罪,星期四(4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罰款11萬元。

紅山半島,巴士的報記者攝

紅山半島,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公司今由律師代表。辯方求情指,被告坦白認罪,並主動聯絡專業人員展開拆卸違建工程,雖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向相關部門申請額外時間處理;同時強調涉案物業雖由公司持有,僅作自住用途,並非用於經營收益,與以謀利為目的的違規情況有別,望法庭輕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事泳池尺寸不大,接納無證據顯示僭建與山泥傾瀉有直接關係,被告公司亦已着手進行清拆潛建物。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潛建的性質與規模,有否故意拖延拆卸等因素,法庭接納被告自用,已開展拆卸工程及坦白認罪等因素,最終就5張傳票合共罰款11萬元,下令罰款須於28日內繳交。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為Sunset Boulevard Company Limited,被票控5項「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及第40(1AA)條。

5項傳票控罪指,被告身為白筆山道紅山半島76號洋房的擁有人,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76號洋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在入口樓層的平台、客廳樓層、睡房樓層的平台、及花園加建搭建物,及在花園加建1個游泳池。

案件編號:ESS20730-207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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