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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2019年10月08日 08:19 最後更新:08:59

被拘者年齡最細為一名12歲中一女生。

《禁蒙面法》前日實施第2日,全港多處又再爆發大型警民衝突,消息稱,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6成多,16歲以下有15人,年齡最細一名12歲中一女生,亦是網上流傳被捕後驚哭顫抖的少女,學生被捕人數在6月初連串示威中不斷有上升趨勢,反映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活動,情況令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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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大批示威者前日在港島及九龍多處地方大肆破壞及縱火,逼使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據了解,警方當日拘捕過百人,涉及非法集會及蒙面等各類罪行,當中學生佔了整體6成多,學歷由中一至大學不等,當中15人更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年齡最細是一名12歲女生,她在元朗中華基督教會基朗中學就讀中一,案發時在銅鑼灣鵝頸橋一帶被捕,她兩度被傳媒拍到被捕後情況,分別見她頸上掛有一個橙色頭盔,另一鏡頭見她坐在地上,情緒激動,身體發抖及驚哭。

另外,網上亦流傳一張頸上掛有藍色「豬咀」的少年被捕圖片,疑是前日被捕的其中一名初中學生。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翻查資料,今年6月9日至8月31日連串示威期間,警方共拘捕1046人,當中257人為學生,佔了兩成半,但踏入9月份,由9月1日至27日期間,警方共拘捕550人,學生佔207人,高達3成8;至於「十一」國慶及上周五,警方接連兩次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及一名14歲少年,隨後作出拘捕,涉及前者的案件已提堂,連同前日單日拘捕行動,6月以來連串示威活動中,學生被捕人數有明顯上升趨勢。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另外,兩宗警員開槍傷人事件,被槍傷的疑犯俱為中學生,而過往拘捕行動中,警方曾在涉案13歲男生身上,搜獲極具殺傷力的汽油彈,顯示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違法行動,情況不容忽視,且令人憂慮。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至於前日各區活動受傷送院數字,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記錄,當中兩名男子情況嚴重,分別仍然在東區醫院及律敦治醫院留醫,8男13女則是穩定或滿意,其中一名男子更是在深水埗被示威者「私了」之的士司機,餘下10男5女經治理後獲准出院。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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