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2019年10月08日 08:19 最後更新:08:59

被拘者年齡最細為一名12歲中一女生。

《禁蒙面法》前日實施第2日,全港多處又再爆發大型警民衝突,消息稱,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6成多,16歲以下有15人,年齡最細一名12歲中一女生,亦是網上流傳被捕後驚哭顫抖的少女,學生被捕人數在6月初連串示威中不斷有上升趨勢,反映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活動,情況令人憂慮。

更多相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大批示威者前日在港島及九龍多處地方大肆破壞及縱火,逼使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據了解,警方當日拘捕過百人,涉及非法集會及蒙面等各類罪行,當中學生佔了整體6成多,學歷由中一至大學不等,當中15人更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年齡最細是一名12歲女生,她在元朗中華基督教會基朗中學就讀中一,案發時在銅鑼灣鵝頸橋一帶被捕,她兩度被傳媒拍到被捕後情況,分別見她頸上掛有一個橙色頭盔,另一鏡頭見她坐在地上,情緒激動,身體發抖及驚哭。

另外,網上亦流傳一張頸上掛有藍色「豬咀」的少年被捕圖片,疑是前日被捕的其中一名初中學生。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翻查資料,今年6月9日至8月31日連串示威期間,警方共拘捕1046人,當中257人為學生,佔了兩成半,但踏入9月份,由9月1日至27日期間,警方共拘捕550人,學生佔207人,高達3成8;至於「十一」國慶及上周五,警方接連兩次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及一名14歲少年,隨後作出拘捕,涉及前者的案件已提堂,連同前日單日拘捕行動,6月以來連串示威活動中,學生被捕人數有明顯上升趨勢。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另外,兩宗警員開槍傷人事件,被槍傷的疑犯俱為中學生,而過往拘捕行動中,警方曾在涉案13歲男生身上,搜獲極具殺傷力的汽油彈,顯示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違法行動,情況不容忽視,且令人憂慮。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至於前日各區活動受傷送院數字,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記錄,當中兩名男子情況嚴重,分別仍然在東區醫院及律敦治醫院留醫,8男13女則是穩定或滿意,其中一名男子更是在深水埗被示威者「私了」之的士司機,餘下10男5女經治理後獲准出院。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經重審裁定首被告罪成,次被告罪脫,案件星期三(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遂判處12星期監禁。

首被告為葉澤深(26歲)、次被告陳皆橋(28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葉澤深已深刻反思,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同時坦誠交代過往經歷,因生意上的決策失誤陷入破產困境,也曾使用過大麻減壓,亦承諾不再使用。辯方表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案件程中未出現市民受傷、侮辱警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等嚴重情節,整體相對緩和。

劉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僅19歲,為家中獨子,沒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至2024年間嘗試虛擬貨幣投資,因向財務公司貸款投資失敗,申請破產。目前從事舞台燈光工作,月入1.6萬至2萬元。

劉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曾在另案訂立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元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更新改過,這些為核心依據。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劉官續指,案發當日有約200名示威者在聚集,期間叫囂、放置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形成對峙,事件持續46分鐘。警方在現場舉起藍旗警告,並發射3至4枚催淚彈。但示威者的對抗程度相對緩和,案件中沒人受傷、財物損失或破壞情況,也未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雖在現場蒙面,身上攜索帶,但並無攻擊性的示威物品,亦無證據顯示其在事件中擔任安排、帶領非法集結或煽動他人參與的角色。

劉官接納被告非主導角色,認定其為在場人士提供便利、協助、鼓勵或參與相關行為。考慮到被告原審時曾脫罪,後因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期間近4年的訴訟進程為被告帶來壓力,法庭酌情對兩項控罪作扣減,但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嘗試上訴至終審庭,導致案件押後至去年才正式審訊。該延誤由被告自身造成,故法庭未能給予額外扣減。

法庭認為,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不構成有效減免依據,同時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案情與罪責可視為同一事件關聯行為,兩項控罪應判處同期執行。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