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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禁蒙面法》次日衝突 拘逾百人六成學生

2019年10月08日 08:19 最後更新:08:59

被拘者年齡最細為一名12歲中一女生。

《禁蒙面法》前日實施第2日,全港多處又再爆發大型警民衝突,消息稱,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6成多,16歲以下有15人,年齡最細一名12歲中一女生,亦是網上流傳被捕後驚哭顫抖的少女,學生被捕人數在6月初連串示威中不斷有上升趨勢,反映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活動,情況令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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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蒙面示威者中,不泛年幼人士。網上圖片

大批示威者前日在港島及九龍多處地方大肆破壞及縱火,逼使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據了解,警方當日拘捕過百人,涉及非法集會及蒙面等各類罪行,當中學生佔了整體6成多,學歷由中一至大學不等,當中15人更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年齡最細是一名12歲女生,她在元朗中華基督教會基朗中學就讀中一,案發時在銅鑼灣鵝頸橋一帶被捕,她兩度被傳媒拍到被捕後情況,分別見她頸上掛有一個橙色頭盔,另一鏡頭見她坐在地上,情緒激動,身體發抖及驚哭。

另外,網上亦流傳一張頸上掛有藍色「豬咀」的少年被捕圖片,疑是前日被捕的其中一名初中學生。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警方前日拘捕逾百人,當中學生佔六成多,十六歲以下有十五人。

翻查資料,今年6月9日至8月31日連串示威期間,警方共拘捕1046人,當中257人為學生,佔了兩成半,但踏入9月份,由9月1日至27日期間,警方共拘捕550人,學生佔207人,高達3成8;至於「十一」國慶及上周五,警方接連兩次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及一名14歲少年,隨後作出拘捕,涉及前者的案件已提堂,連同前日單日拘捕行動,6月以來連串示威活動中,學生被捕人數有明顯上升趨勢。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警方開槍射實彈,擊傷18歲中五生曾志健,並作出拘捕。資料圖片

另外,兩宗警員開槍傷人事件,被槍傷的疑犯俱為中學生,而過往拘捕行動中,警方曾在涉案13歲男生身上,搜獲極具殺傷力的汽油彈,顯示愈來愈多年輕人參與暴力違法行動,情況不容忽視,且令人憂慮。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受傷送院記錄。資料圖片

至於前日各區活動受傷送院數字,醫管局表示截至昨午4時,總共有38人的記錄,當中兩名男子情況嚴重,分別仍然在東區醫院及律敦治醫院留醫,8男13女則是穩定或滿意,其中一名男子更是在深水埗被示威者「私了」之的士司機,餘下10男5女經治理後獲准出院。

2019年11月旺角發生非法集結,現場被捕的一名無業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2年半後提上訴,早前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脫罪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審,星期三(5月13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

上訴人律政司,答辯人王若詩(46歲,無業)被控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裁定王若詩罪名不成立。

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罪責元素,適用過時法律原則,不當要求證明答辯人與他人有特定堵路共同目的,並割裂分析衣著裝備、行為及現場片段等證據,否定逃匿推論亦有違常理;就禁止蒙面罪,原審錯誤要求證明答辯人參與集結,而該罪只需證明其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使用蒙面物品即可。

答辯方回應,攜帶的裝備未當場使用、部分置於袋內,與堵路缺乏直接關連,加上答辯人衣著並非典型示威打扮、現場無證據顯示其逗留時間,整體證據仍未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原審將疑點利益歸於答辯人並無不妥。

答辯方強調,原審已明確裁定拘捕警員的證供不可信,上訴人亦未挑戰此項事實裁斷;剔除警員證供後,根本無法證明答辯人逃避追捕。答辯人先跑向警員方向,約8秒後才調頭,屬見到持槍警員的本能反應,且當時警方正驅散人群,答辯人僅為順應指示離開,並非畏罪潛逃,原審結論合乎常理。

答辯人揮動光棒的行為,與堵路之關聯存疑,行為發生時警方已發出驅散指令,非法集結實際已結束,即使揮棒屬指引他人,亦為配合警方離場,不能推論具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原審未能肯定答辯人屬非法集結成員,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在集結進行期間佩戴蒙面物品;警方發出離場警告後人群即時散去,非法集結已終止,答辯人其後的行為與穿戴,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上訴庭審視證據、案例與雙方陳詞後,認定原審裁決存在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的重大錯誤。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要求控方證明答辯人與他人有具體堵路的共同目的,違反終審法院在案例所釐清的原則,非法集結毋須證明特定額外目的,原審以此作為無罪理據屬明顯錯誤。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法律適用錯誤。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法律適用錯誤。

在證據分析方面,上訴庭確認原審割裂處理衣著裝備、現場環境與行為證據,未適用累積推論規則;答辯人身處非法集結核心現場、攜帶護目鏡、防毒面罩、索帶等示威裝備、揮動光棒帶領他人行動,在其沒作供解釋的情況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原審無視此等強力環境證據屬明顯不當。

上訴庭認為,即使不接納拘捕警員的證供,單憑現場片段已可證實答辯人確有逃跑行為,其動線與反應明顯異於一般旁觀者;原審在答辯人沒作供情況下,主觀替答辯人解釋逃跑理由,並否定有罪推論,此結論有違常理。

上訴庭駁斥答辯方主張,明確指出該罪毋須證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只需證明其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使用蒙面物品;案中證據顯示非法集結在驅散前已持續發生,答辯人當場佩戴口罩且無合理辯解,原審未獨立審視此罪的構成要件,屬法律適用錯誤。

最終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答辯人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案件編號:CACC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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