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要求法庭宣布《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長毛」梁國雄上周五晚上聯同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以暫緩《禁蒙面法》實施日期,其申請於《禁蒙面法》生效前半小時被拒。「長毛」梁國雄昨再度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頒令《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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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梁國雄再度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入稟狀指《緊急法》在香港1997年回歸後從未行使《緊急法》賦予的權力,直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10月4日因全港示威活動持續而宣布成立《禁蒙面法》,而《禁蒙面法》在10月5日生效後僅在4天內已有逾40人因違反《禁蒙面法》被捕及被控。假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再引用《緊急法》立下其他法例,香港人的基本權利便會被大量剝削。梁國雄要求法庭宣布《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宣布《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無效。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