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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女生澄清葵涌警署遭男警拍胸 稱有男被捕者新屋嶺遭輪姦

中大女生澄清葵涌警署遭男警拍胸 稱有男被捕者新屋嶺遭輪姦

中大女生澄清葵涌警署遭男警拍胸 稱有男被捕者新屋嶺遭輪姦

2019年10月11日 13:16 最後更新:13:30

女生澄清是在葵涌警署遭性暴力

稱遭警性暴力的中大女生。(港台影片截圖)

稱遭警性暴力的中大女生。(港台影片截圖)

中大校長段崇智昨日與學生舉行對話,會上一名中大女學生吳傲雪指自己在被捕拘留期間遭警察受性暴力對待,並除下面罩要求校長譴責警方。警方回應指,直至目前為止沒有接獲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性侵的投訴。該名中大女生今日在一個電台節目澄清,自己是在葵涌警署受到性暴力,而性暴力和性侵亦有性質上的不同,並提到有一名男被捕人士在新屋嶺遭受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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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遭警性暴力的中大女生。(港台影片截圖)

稱遭警性暴力的中大女生。(港台影片截圖)

港台影片截圖

港台影片截圖

中大女學生在與段崇智的會談上指遭受性暴力。

中大女學生在與段崇智的會談上指遭受性暴力。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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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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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傲雪指,在葵涌警署,一名女警為她的手腕扣上索帶時,叫旁邊一名男警幫忙,該男警大力用手拍她的胸部,但她不敢反抗。她指記得男警的樣貌,身穿警察黑色背心,委任證反轉。她又指,女警望着她如廁並看著她的性器官,當時大約七步外有男警站着。女警亦曾用金屬探測器檢查她身體並揭起她的上衣,當時旁邊一個有蓋停車場有超過20個男警在場。

吳傲雪表示有人在網上對她人格謀殺,亦收到內地電話號碼的滋擾。她解釋自己站出來,是想到其他比她受到更嚴重性暴力和性侵的人,而自己沒有家庭,包袱較小,如果自己不站出來,就沒人敢發聲。

中大女學生在與段崇智的會談上指遭受性暴力。

中大女學生在與段崇智的會談上指遭受性暴力。

她又重申,自己在新屋嶺沒有遭受性暴力,831被捕人士新屋嶺的待遇亦不太差,特別感謝陳虹秀社工在場幫助被捕人士。但她強調,其後有被捕人士在新屋嶺遭受性侵,其中一位男性被輪姦和雞姦。她指仍在考慮是否公開,希望大家不要迫該名男事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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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今日網上有疑似男受害人轉發的信息,指自己是在927新屋嶺集會中,由集會代表講出經歷的當事人。他指自己今年中五,就讀九龍區知名男校,目前每星期仍需向警方報到。他稱被該名中大女生的勇氣激勵,決定會在一次民間記者會當眾將身份曝光,並指證其中一名雞姦他的白衣人士。警方昨日記者會上表示,會作出公平公正的調查,盡快找出事實真相。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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