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體時代,人與人的互動遠超我們想像,社交媒體讓人們可以通過主動關注好友、訂閱帳戶或加入討論群組,接收合乎他們喜好的信息;同時亦可以透過刪除或屏蔽某人,來隔絕與自己信念不同的聲音,眾人所獲得的新聞信息,大多是為了迎合人們的觀點而將真相扭曲,甚至變成謊言。
互聯網上充斥著各種失序的資訊、點擊誘餌,甚至是煽動性、捏造和經惡意操縱的內容。對受眾來說,失實資訊和真正的新聞並無明晰界限,只有程度的區別。很多人用傳統新聞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的形式,以傳播錯誤資訊來誤導大眾,帶來政治或是商業上的利益或損害。
不同國家像德國都通過了一些法律條文,來解決失實資訊問題,並保障民眾不受失實資訊影響,他們全新針對社交媒體平台的《改善在社交網絡執法法案》自2018年實施,法例要求在法庭裁定該資料是違法時,資料需要在指定期限內,從互聯網上移除。一些國家,例如是英國、加拿大等目前只有與誹謗相關的法例,能用於制止失實資訊傳播上,但政府都了解到失實資訊對公眾行為有負面的影響。日本在對抗失實資訊時亦遇到不少困難,並制定了幾條希望能防止假消息傳播的法律,條文主要是管制廣播公司,禁止他們報道與事實不符的新聞。
瑞典亦有一系列的法律,在保障國民言論自由的同時,防止失實資訊傳播,他們的法律會管制媒體及廣播公司,並要求他們改正在報道中不正確的內容,該國有一套供媒體自我約束的指引,而如果有人違反相關法規亦要面對罰款,不過條文並非針對社交媒體上的內容。
在中國內地,散播任何煽動性、捏造和經惡意操縱的內容是犯法的行為,違例者要面對最高七年的監禁,不過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雖然和英國、加拿大一樣有禁止誹謗的法例,除了涉嫌刑事恐嚇隸屬刑事之外,只能靠原告以民事方式,自掏腰包控告滋事者;政府部門無法主動針對任何失實內容執法,一但受害者無法付出金錢和時間成本與滋事者較量的話,只能啞巴吃黃蓮,有苦自己知。
商業機構也一樣受苦,一旦受到惡意操縱的內容資訊誤導大眾,那怕只是社交媒體上的一個按鈕,所帶來商業上的損害亦不受任何法律條文保障。
陳溢謙
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
公共關係及國際項目管理署理系主任
潘朵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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