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31日港鐵旺角站及太子站內發生衝突,示威者破壞部份車站設施包括控制室及閘機等,港鐵事後報稱2站損失共約109萬。22歲男學生3個月後於住所被警方拘捕,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2項暴動罪,其餘1項刑事毀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則獲准存檔法庭處理。法官姚勳智判刑指被告當時手持行山杖敲打地面挑釁,群眾襲擊乘客行為完全漠視法紀,破壞公共安全,判被告監禁40個月。姚官指明白被告有理想,「有好多人關心」,叮囑被告服刑期間好好反省,將來回饋社會。本案為首宗涉8.31 的暴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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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前年8月31日民陣於遮打花園舉辦未經批准的遊行到中聯辦,其後導致港九多處遭受大規模破壞,晚上9時半左右尖沙嘴堵路縱火示威者遭警方驅散,湧入旺角區。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集結,以垃圾磚頭等堵路,大部分蒙面身穿黑衣,部分手持行山杖警棍等武器。約10時半,示威者湧入旺角站大堂,以鎚子、金屬座等損壞客務中心、閘機及閉路電視等。7分鐘後被告與其他蒙面示威者共同破壞車站控制室外設施,致玻璃窗破裂,有示威者刺戳防盜眼時,被告站在旁邊。警方進站後,20多名示威者包括被告衝入太子方向列車首節車廂,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閉,引起乘客不滿投訴,示威者不斷指罵男乘客Y等,其後有人伸右手掌摑Y致眼鏡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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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暴動罪及刑毀囚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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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10時42分到達太子站,示威者離開車廂破壞月台設施包括閉路電視,有示威者繼續指罵挑釁乘客Y及另一名男乘客X。十多名示威者其後再次衝入車廂,用長棍、警棍等襲擊XY,有人用力拉扯X,從後箍頸,用硬物擊打,雨傘戳頸致刮傷,又有人以彈叉射擊X。被告期間右手手持拐杖敲打地面挑釁,向XY指罵,粗言命令2人走出車廂,最後有人以滅火筒噴向車廂,不斷向白煙瀰漫車廂投擲雨傘雜物。
女乘客Z於10時35分左右登上同一班列車,目睹襲擊事件,在太子站離開車廂時看見被告持拐杖敲打地面,遂以電話拍攝片段,惟遭示威者阻擋並強行搶去電話,扔到另一邊。Z追截示威者時遭推向幕門致玻璃損毀,眼鏡掉落被人踢落月台空隙。被告於11月30日在住所被捕,家中搜獲案發所穿黑衣。港鐵工程師事後評估,旺角站和太子站損毀涉及金額達81萬和28萬元。
辯方呈上11封求情信,指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希望向事件中受影響公眾道歉,「自己做咗好錯嘅事」,從第三者角度觀看自己行為感到驚訝,與平日大相逕庭。辯方指2次暴動為時約為11和8分鐘,被告非領導角色,亦沒有親自動手破壞或傷人,惟明白自己在場助長他人,但解釋指因有人指稱推撞記者、有人拉扯亮出鎅刀,令被告情緒激動。辯方續指被告投入學業,自中學起熱愛戲劇,創立劇社,視之為第二個家,輾轉經高級文憑和基礎文憑考入演藝學院,修畢一年級,目前獲准休學,期望服刑後重新出發。辯方又指被告為人孝順工作投入,對朋友有情有義,有困難時會奮不顧身出手協助,遇見不公會挺身而出,如今自責令父母憂心。辯方最後指案發時社會氣氛難重現,被告一般不會行差踏錯,本案屬個別事件,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溫嘉霖承認於前年8月31日,在旺角及太子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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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暴動罪及刑毀囚40月。
當晚有大批人士聚集在太子站外。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