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其他國安案件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2025年08月06日 16:40 最後更新:10月16日 14:19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起訴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案件星期三(8月6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控辯雙方皆表示準備完畢,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10月8日一連兩日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更多相片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通緝的郭鳳儀。

被通緝的郭鳳儀。

控方表示,警方已調查完畢。辯方亦指已準備好答辯。被告庭上表示不認罪。控方透露,將傳召7名證人。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關注處理審訊法官身份,辯方指對法庭公正性沒有質疑,但想確保社會對審訊公正性的看法。蘇官表示會記錄下來,並稱「應該唔會由我處理」。蘇官後將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8日、10月9日進行兩日審訊,准許被告以同樣條件保釋。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代表則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3 年 7 月 3 日,警方國安處公布,向郭鳳儀等 8 名潛逃海外並涉嫌違《國安法》罪行者發出拘捕令,其中郭被指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金額為各人 100 萬港元。到2024 年 12 月 24 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再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對郭鳳儀等 7 人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警務處網頁的懸紅通緝,郭鳳儀被指於2020年1月25日離港,並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分於外國出席會議及活動,並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被通緝的郭鳳儀。

被通緝的郭鳳儀。

案件編號: HCCP 343 / 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