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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其他國安案件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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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 案件排期10.8開審

2025年08月06日 16:40 最後更新:10月16日 14:19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起訴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案件星期三(8月6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控辯雙方皆表示準備完畢,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10月8日一連兩日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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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下午1:36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通緝的郭鳳儀。

被通緝的郭鳳儀。

控方表示,警方已調查完畢。辯方亦指已準備好答辯。被告庭上表示不認罪。控方透露,將傳召7名證人。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關注處理審訊法官身份,辯方指對法庭公正性沒有質疑,但想確保社會對審訊公正性的看法。蘇官表示會記錄下來,並稱「應該唔會由我處理」。蘇官後將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8日、10月9日進行兩日審訊,准許被告以同樣條件保釋。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代表則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加拿大和法國領事代表(左一、左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美國領事代表(左一及二)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3 年 7 月 3 日,警方國安處公布,向郭鳳儀等 8 名潛逃海外並涉嫌違《國安法》罪行者發出拘捕令,其中郭被指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金額為各人 100 萬港元。到2024 年 12 月 24 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再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對郭鳳儀等 7 人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休庭后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警務處網頁的懸紅通緝,郭鳳儀被指於2020年1月25日離港,並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分於外國出席會議及活動,並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被通緝的郭鳳儀。

被通緝的郭鳳儀。

案件編號: HCCP 343 / 2025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作第三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羅冠聰。資料圖片

羅冠聰。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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