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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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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2025年10月28日 13:05 最後更新:13:15

36歲家庭主婦涉於2019年至2022年間在太子住所單位內,向年僅2歲長子展露下體,並拍攝長子為她口交過程,其後將影片轉發丈夫觀賞。被告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5罪,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30個月,狠批被告身為母親,受過高等教育,明知是錯誤,還對孩子造成創傷。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兩度在太子某單位向男童Y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兩度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於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在上述單位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今在庭上戴眼鏡,穿黑色外套應訊,庭上由普通話譯員傳譯,聞判後啜泣。

辯方引述被告心理醫生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原意是想將自己與長子的畫面記錄下,並轉發予丈夫,惟過程中因未能控制自己而做得太過火;另被告遭丈夫欺負而患上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PTSD),案發時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

關於被告背景,庭上透露,被告在新疆出生,大學畢業於江南大學工商管理專業,職業是教師。被告稱,來港後感孤立,遭丈夫虐待,不允許其工作,她感覺如果不滿足丈夫要求,她和其孩子都會被拋棄。被告2017起在家沒有工作,被丈夫控制,常被丈夫脅迫在孩子面前發生性行爲。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不接受辯方將被告形容成一名受害者。被告雖然童年不幸,結婚後遭丈夫虐待,後悔嫁給丈夫,但不構成辯護理由。被告是一名成年人,受過高等教育。在孩子出生前,她和丈夫已在社工幫助下在香港安頓住所,對香港並不陌生,事件在不同時間發生,説明被告多次對其孩子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告並沒阻止孩子的行爲,反而是鼓勵,讓事件如常持續進行。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並非如早前所言因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而犯案,最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案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後來港,與丈夫在2016年結婚,二人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2017年出生的男童Y、2021年出生的女童A、2023年出生的男童B。被告與丈夫在2024年5月離婚,3名子女與被告居住在太子某單位。離婚後1個月,被告丈夫報案指,接獲被告發送的數段兒童色情物品影片。丈夫向警方提交涉案3段片段,分別歷時4秒至33秒。

3片段的內容包括被告赤裸下身、張開腿面向案發時僅2歲的 Y,Y為她口交;Y面向被告赤裸的臀部,並前後移動,臉部碰到被告臀部;案發時4歲的Y下身赤裸,把下體放近不足一歲的妹妹A口中。

警方於2024年6月拘捕被告,她於警誡下指,與丈夫會於子女面前發生性行為,而Y當時是模仿丈夫。被告的 3 名子女現由由保良局託管。

案件編號:DCCC90/2025

32歲大律師蘇信恩涉嫌於2017年8月,在西營盤某單位非禮一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蘇早前申請匿名處理自己的名字,一度獲批准以字母代稱,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之後取消匿名安排。案件原定星期二(4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控方指,由於有一名新投訴人,故申請加控3項控罪,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控方文件,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就新投訴人申請新增3項控罪,包括1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方同時申請法庭為新投訴人頒布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

被告蘇信恩今自行應訊。他表示明白新增控罪的性質及內容,沒有異議或反對,並申請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控方作出陳述。

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另批准控方為新投訴人申請的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押後期間蘇信恩續獲准保釋。

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另批准控方為新投訴人申請的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押後期間蘇信恩續獲准保釋。

32歲被告蘇信恩,報稱大律師,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8年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某室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案件編號:ESCC3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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