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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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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2025年10月28日 13:05 最後更新:13:15

36歲家庭主婦涉於2019年至2022年間在太子住所單位內,向年僅2歲長子展露下體,並拍攝長子為她口交過程,其後將影片轉發丈夫觀賞。被告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5罪,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30個月,狠批被告身為母親,受過高等教育,明知是錯誤,還對孩子造成創傷。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兩度在太子某單位向男童Y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兩度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於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在上述單位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今在庭上戴眼鏡,穿黑色外套應訊,庭上由普通話譯員傳譯,聞判後啜泣。

辯方引述被告心理醫生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原意是想將自己與長子的畫面記錄下,並轉發予丈夫,惟過程中因未能控制自己而做得太過火;另被告遭丈夫欺負而患上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PTSD),案發時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

關於被告背景,庭上透露,被告在新疆出生,大學畢業於江南大學工商管理專業,職業是教師。被告稱,來港後感孤立,遭丈夫虐待,不允許其工作,她感覺如果不滿足丈夫要求,她和其孩子都會被拋棄。被告2017起在家沒有工作,被丈夫控制,常被丈夫脅迫在孩子面前發生性行爲。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不接受辯方將被告形容成一名受害者。被告雖然童年不幸,結婚後遭丈夫虐待,後悔嫁給丈夫,但不構成辯護理由。被告是一名成年人,受過高等教育。在孩子出生前,她和丈夫已在社工幫助下在香港安頓住所,對香港並不陌生,事件在不同時間發生,説明被告多次對其孩子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告並沒阻止孩子的行爲,反而是鼓勵,讓事件如常持續進行。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並非如早前所言因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而犯案,最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案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後來港,與丈夫在2016年結婚,二人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2017年出生的男童Y、2021年出生的女童A、2023年出生的男童B。被告與丈夫在2024年5月離婚,3名子女與被告居住在太子某單位。離婚後1個月,被告丈夫報案指,接獲被告發送的數段兒童色情物品影片。丈夫向警方提交涉案3段片段,分別歷時4秒至33秒。

3片段的內容包括被告赤裸下身、張開腿面向案發時僅2歲的 Y,Y為她口交;Y面向被告赤裸的臀部,並前後移動,臉部碰到被告臀部;案發時4歲的Y下身赤裸,把下體放近不足一歲的妹妹A口中。

警方於2024年6月拘捕被告,她於警誡下指,與丈夫會於子女面前發生性行為,而Y當時是模仿丈夫。被告的 3 名子女現由由保良局託管。

案件編號:DCCC90/2025

78 歲鋼琴男教師涉於2025年在淘大商場一間琴行非禮16歲女學生,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指法庭拒接納被告證供,指其解釋嚴重不合情理,且故意說謊以掩飾對事主X的非分之想。法庭押後至8月11日判刑,准被告保釋出席妻子的喪禮,期間索取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辯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立衛(78 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2025 年3月30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31日在金聲琴行參與鋼琴課程,而被告為X的鋼琴老師。被告於2025年4月7日被拘捕。

莫官裁決時指,法庭接納X的證供為誠實可靠,指其描述清晰、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未被動搖。X在錄影會面詳述被告多項猥褻行為,包括以手撫摸其右手及右大腿內側、伸手入其兩腿之間、捉着其手觸碰被告下體、伸手入其衣服觸碰鎖骨下方位置、以及以下體撞其背部等,構成猥褻侵犯,X並無同意被告的行為。

莫官續指,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其解釋嚴重不合情理,其證供亦與WhatsApp對話內容多處矛盾。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就X的稱呼、英文名及年紀等作不實陳述,法庭認定屬故意說謊,用以掩飾對X的非分之想。

莫官又指,被告作為老師,理應與學生保持適當距離,卻與X發展過分親密關係,包括曾提出贈送鋼琴等,進一步支持控方案情,法庭終裁定被告一項猥褻侵犯罪成。

控方指,被告有三項與本案無關的定罪紀錄,最後一次被判10日監禁、緩刑兩年,而本案犯案時間正處於緩刑期間。

辯方求情指,X被觸碰的部位主要為手、大腿,接近但未達私密部位;X曾阻止被告觸摸鎖骨位置後,被告即時停止,無進一步行動;X在錄影會面中亦表示,感覺被告「不知道她不同意」。

被告背景方面,辯方指其即將79歲,一直以教鋼琴為生,在涉案琴行任教多年,現患有前列腺問題及嚴重視力障礙。被告兒子今亦有到庭旁聽。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特別提到,被告妻子於6月23日下午離世,兩人相伴50年,喪禮定於7月18日舉行。辯方呈上死亡證明,希望法庭即使不視為正式求情因素,亦能予以同情,批准被告在判刑前保釋外出出席妻子喪禮。

莫官批准被告以現金2萬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除7月18日外,每日到警署報到等,並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8月11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

案件編號:KCCC9000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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