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36歲母拍攝兩歲兒口交等認5罪 官狠批為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判囚30個月

2025年10月28日 13:05 最後更新:13:15

36歲家庭主婦涉於2019年至2022年間在太子住所單位內,向年僅2歲長子展露下體,並拍攝長子為她口交過程,其後將影片轉發丈夫觀賞。被告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5罪,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30個月,狠批被告身為母親,受過高等教育,明知是錯誤,還對孩子造成創傷。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兩度在太子某單位向男童Y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兩度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於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在上述單位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W.C.T.(36歲,家庭主婦)承認2項向16歲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今在庭上戴眼鏡,穿黑色外套應訊,庭上由普通話譯員傳譯,聞判後啜泣。

辯方引述被告心理醫生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原意是想將自己與長子的畫面記錄下,並轉發予丈夫,惟過程中因未能控制自己而做得太過火;另被告遭丈夫欺負而患上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PTSD),案發時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

關於被告背景,庭上透露,被告在新疆出生,大學畢業於江南大學工商管理專業,職業是教師。被告稱,來港後感孤立,遭丈夫虐待,不允許其工作,她感覺如果不滿足丈夫要求,她和其孩子都會被拋棄。被告2017起在家沒有工作,被丈夫控制,常被丈夫脅迫在孩子面前發生性行爲。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不接受辯方將被告形容成一名受害者。被告雖然童年不幸,結婚後遭丈夫虐待,後悔嫁給丈夫,但不構成辯護理由。被告是一名成年人,受過高等教育。在孩子出生前,她和丈夫已在社工幫助下在香港安頓住所,對香港並不陌生,事件在不同時間發生,説明被告多次對其孩子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告並沒阻止孩子的行爲,反而是鼓勵,讓事件如常持續進行。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並非如早前所言因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而犯案,最終判被告5罪共30個月刑期。

案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後來港,與丈夫在2016年結婚,二人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2017年出生的男童Y、2021年出生的女童A、2023年出生的男童B。被告與丈夫在2024年5月離婚,3名子女與被告居住在太子某單位。離婚後1個月,被告丈夫報案指,接獲被告發送的數段兒童色情物品影片。丈夫向警方提交涉案3段片段,分別歷時4秒至33秒。

3片段的內容包括被告赤裸下身、張開腿面向案發時僅2歲的 Y,Y為她口交;Y面向被告赤裸的臀部,並前後移動,臉部碰到被告臀部;案發時4歲的Y下身赤裸,把下體放近不足一歲的妹妹A口中。

警方於2024年6月拘捕被告,她於警誡下指,與丈夫會於子女面前發生性行為,而Y當時是模仿丈夫。被告的 3 名子女現由由保良局託管。

案件編號:DCCC90/2025

23歲青年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本應星期二(12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稱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冀再索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獲暫委法官黃國輝批准,押後2026年1月2日判刑。

辯方甫開庭表示,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早前的驗尿報告亦呈陽性。惟辯方解釋被告當時誤交損友,屬單一事件,他沒依賴大麻的習慣。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辯方續指,被告因10年前的事被懲罰,法庭不應用10年後的準則作判刑。被告犯案時才13歲,屬極致青春(extreme youth)的年齡,10年間亦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此為減刑因素。辯方另呈上5封求情信,均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被告為人孝順,尊師重道,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

黃官聽畢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強調可能會被判監,但同意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同時批准被告暫時保釋候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