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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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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2026年08月31日 18:18 最後更新:18:18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期間以義教為由,多次趁補習時觸摸9歲男童的私密部位,更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電子產品內亦藏有多段兒童口交及自慰片段,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31歲被告C.W.H.,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案情指,當時9歲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在Facebook上發現被告的貼文,指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X的母親遂申請課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間為X提供85次課堂。在2024年11月,6歲男童Y的母親亦從貼文申請課程,Y上過兩次課堂。

在同月下旬,X告知社工,曾遭被告強逼看兒童裸照,被告更曾脫去X的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的學生,所以情不自禁犯下罪行」,並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持有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包括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用手機拍攝照片,Y非常黏人,所以很喜歡他,看到照片猶如見到Y」,而案發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警方檢取被告手機、電腦及平板等電子產品,從中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義教物色目標、曾認真教學並協助X獲獎、無暴力或脅迫、認罪節省時間並免受害人出庭、願意接受治療,以及再接觸兒童機會為零。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診斷,過往無刑事紀錄,獄中積極修讀課程。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但被告逾10年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含異常及暴力題材,用作紓壓;對X的行為反映性滿足需求與幻想;對Y有預謀,購買新手機拍攝儲存照片。

高官指,法庭接納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意見,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建議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並在獲釋後持續跟進。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社交選擇與同意理解,但性侵犯行為直接與戀童傾向相關。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分別3度在元朗青山公路249-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X;另於同一時段在上述地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2度製作關於男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另在2024年11月28日管有載有關於Y的兒童色情物品的9張照片及載有關於身分不明兒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12個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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