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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營銷策略需改變 惡性留言派嬲無礙客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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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營銷策略需改變 惡性留言派嬲無礙客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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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營銷策略需改變 惡性留言派嬲無礙客戶形象

2021年09月09日 10:14 最後更新:10:38

近年不少公司的社交媒體宣傳策略,著重網上形象及宣傳,更將網上社交媒體的Engagement視為公司的品牌形象,更在各類社交媒體設立網站、Facebook、Instagram及YouTube等等,並大灑金錢成立團隊或聘請人員打理社交媒體及制定宣傳策略。各用家及網民在這些社交媒體平台的留言及互動,往往都會觸及一眾老闆們、公關們的決策及神經,page like粉絲、followers、訂閱人數、viewership等增加會大喜,公司專頁每天出post推廣是基本,夠創意出多post是要求,每月數據分析報告也是新常態。

做小編吸嬲老闆詐型點算好?

因應互聯網及社交媒體發展,令人們能即時及便利接收信息,市場宣傳策略,走向多元及網絡化、數碼化是無可厚非,但是不少公司管理人員,視派「嬲嬲」、負面留言為「毒藥」,甚至出現恐慌,擔心影響生意,甚至急改營銷及宣傳策略,希望除之而後快,關注度及喜怒表現指數,就好似股民每天追看著股市趨勢,若有負面或惡意留言,相信不少做專做社交媒體宣傳的同行,一定束手無策,刪post有不恰當,怕會有反效果;欲向平台管理投訴,又往往未被接納或不被理會,到底如何是好?

社交網絡平台的宣傳策略,比起舊時傳統宣傳方式,的確是多元化,但其實在社交網絡平台被「派嬲」或「讚好」的行為,是否真的影響客戶的商品形象或產品銷售量,甚至收入嗎?假設一個品牌每日在自己的社交網絡平台出一個post,甚至多過一個post,平均每個post都有被派嬲或讚好,甚至惡意的留言及批評,這只是反映一部分網民一時及即興觀感,相信不少人是一邊派嬲,但背後亦會購買使用有關的客戶商品。

網絡世界真假難分 或有人惡意策動

而且在網絡世界中,信息化、碎片化、即食主義充斥,這些的行為,就如同書本翻頁似的,過了便忘記,甚至很快被其他新的訊息,或熱點掩蓋,不會直接影響客戶整體對外形象。

再者, 有部分網絡惡性行為,甚至近年經常出現的抵制商戶及機構的行為,背後真正的動機、甚至背後策劃的人很難預計,不能排除可能是客戶的其他競爭者故意安排,或有心人故意策動。

其實作為負責該品牌客戶的數碼市場推廣人員,應在每一個社交媒體平台刊登的廣告上、後台上設定好自己的受眾群、目標的年齡層,甚至可以在一些落廣告在有關商品或公司有相關的關鍵字上,以便更精準地將自己的商品推廣到目標受眾,以便達到最大的廣告成效,或銷售產品的成果。

另外針對一些惡意的網絡行為,甚至抵制或攻擊行為,雖然根據目前在法律上,存有灰色地帶,搜證或舉報上也不容易,老土一句「敵眾我寡」,你刪除一個惡意帳號,虛假帳號,對方亦會在創造更多其他新的帳號應對,所以真實的戰場並不是在於部分刊登的post被攻擊,應該先好好處理本身社交網絡平台的後台操作,甚至將自己本身客戶專頁的忠誠支持粉絲鞏固, 加大整體的fans like或followers數量,這才是長遠及正確的宣傳策略,方才建設品牌的長遠形象,切勿太過短視只關注眼前正在宣傳的post。

被惡性留言派嬲原來有助吸客?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社交網絡平台,如何將客戶每一個post派給受眾的機制?其實越多人討論,派給受眾的成效會越高,會引起更加多人的關注,post的曝光率亦會更高,就連客戶在後台付款落廣告,平均每一個click或post engagement的成本亦會更低。所以懇請客戶被派嬲或惡性留言時,切勿太過擔心,不用操之過急或刪除相關post,就如諸葛亮借箭一樣,看似是在被攻擊,但東風一來,不單火燒連環船,更為自己儲備足夠的箭,也是曲線的宣傳策略,長遠益處大於壞處。

不過,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商業中心,過分惡意抵制的網絡欺凌或攻擊行為,針對客戶、個人,知名人士作出滋擾,我們不應助長或縱容,香港社會各界,必須正視,以免破壞國際公平競爭的核心價值。


廣告妹
紫若蘭




潘朵拉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在社交媒體時代,人與人的互動遠超我們想像,社交媒體讓人們可以通過主動關注好友、訂閱帳戶或加入討論群組,接收合乎他們喜好的信息;同時亦可以透過刪除或屏蔽某人,來隔絕與自己信念不同的聲音,眾人所獲得的新聞信息,大多是為了迎合人們的觀點而將真相扭曲,甚至變成謊言。

互聯網上充斥著各種失序的資訊、點擊誘餌,甚至是煽動性、捏造和經惡意操縱的內容。對受眾來說,失實資訊和真正的新聞並無明晰界限,只有程度的區別。很多人用傳統新聞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的形式,以傳播錯誤資訊來誤導大眾,帶來政治或是商業上的利益或損害。

不同國家像德國都通過了一些法律條文,來解決失實資訊問題,並保障民眾不受失實資訊影響,他們全新針對社交媒體平台的《改善在社交網絡執法法案》自2018年實施,法例要求在法庭裁定該資料是違法時,資料需要在指定期限內,從互聯網上移除。一些國家,例如是英國、加拿大等目前只有與誹謗相關的法例,能用於制止失實資訊傳播上,但政府都了解到失實資訊對公眾行為有負面的影響。日本在對抗失實資訊時亦遇到不少困難,並制定了幾條希望能防止假消息傳播的法律,條文主要是管制廣播公司,禁止他們報道與事實不符的新聞。

瑞典亦有一系列的法律,在保障國民言論自由的同時,防止失實資訊傳播,他們的法律會管制媒體及廣播公司,並要求他們改正在報道中不正確的內容,該國有一套供媒體自我約束的指引,而如果有人違反相關法規亦要面對罰款,不過條文並非針對社交媒體上的內容。

在中國內地,散播任何煽動性、捏造和經惡意操縱的內容是犯法的行為,違例者要面對最高七年的監禁,不過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雖然和英國、加拿大一樣有禁止誹謗的法例,除了涉嫌刑事恐嚇隸屬刑事之外,只能靠原告以民事方式,自掏腰包控告滋事者;政府部門無法主動針對任何失實內容執法,一但受害者無法付出金錢和時間成本與滋事者較量的話,只能啞巴吃黃蓮,有苦自己知。

商業機構也一樣受苦,一旦受到惡意操縱的內容資訊誤導大眾,那怕只是社交媒體上的一個按鈕,所帶來商業上的損害亦不受任何法律條文保障。

陳溢謙
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
公共關係及國際項目管理署理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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