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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統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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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統的提名

2015年06月03日 20:36 最後更新:06月04日 12:17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6)

法國總統的提名

現在的法國政制名叫第五共和(國),自1789年法國大革命至今,憲制一共經過七次大更替。

兩個共和與個帝國交替

1792年法皇路易十六下台並結束了專制君主的世代,第一共和渡過了混亂而血腥的黑暗年代,拿破崙結束第一共和重建帝制:第一法蘭西帝國,拿破崙戰敗後其它皇帝延續帝制,直至1848年革命;革命後法國人重拾共和體糸:第二共和,隨即舉行大選卻找路易斯拿破崙(前拿破崙的姪兒)來當總統,上任四年,虎叔無犬姪,路易斯拿破崙自立為帝,即是第二法蘭西帝國。在1870年,法蘭西大敗於普魯士,仗敗國亡,第三共和結束法國最後一個帝制。,

第三及第四共和的生死

第三共和是至今最長壽的法國共和,剛在1929年至1939年間,十年内竟然換了18輪政府,德國在1940年的佔領結束了第三共和。

世界第二次大戰後,法國正式重新掌政,建立第四共和,基本上第三及第四共和並沒有大改變,一段又一段的短命國會難以執行長遠政策,亦無能處理大危機,雖然法蘭西從二戰後慢慢恢復元氣。法蘭西帝國的逐步瓦解,在1954年更發生了阿爾及利亞戰爭。戰爭不單導致死傷及金錢上的花費,民族解放陣線需然送上了幾十萬士兵的生命,法國仍然阻擋不到民族解放軍的反抗決心,膠著局面令到巴黎也陷入混亂,那是需要一個大改變的時候。老將軍戴高樂被呼喚出來領導法國,在形勢所迫下,國會及憲法被結束,並將國家前途交到戴高樂手中。

每個共和也生於戰事與血腥,新憲法成為新希望的蠟燭枱。

第五共和

在1958年12月通過選舉團的選舉,成為第一任第五共和的總統,隨後的選舉則轉為普選。總統被授更大權力,一改第三及第四共和不斷交替的弱勢政府的局面,總理及其内閣受到國會的制肘也大幅減小,總理由總統任命。當總統及國會多數黨均是同一陣營,那便是強勢政府;而當總統面對來自另一黨領導國會,總統也可和他黨「左右合作」。

阿爾及利亞後來獨立了。

至今第五共和通過時日,經過一些憲法修訂,仍是一穩定的制度。

總統提名

要參選法國總統,便要要獲得500人的提名,但有只約有4萬5仟多名公職人員才有提名權,當中約有3萬多名是市長,提名要包括來自30個省或海外集體(在實際意思上,海外集體亦即等到省),而不可有多於10%是自同一個省或海外集體,每個提名人只可作出一個提名。

法國有96個省及5個海外集體,未入閘便要先涉獵三成國土支持,加上10%的每省上限候選人,那個是篩選基制;不容候選人只是得到過渡集中於某些區的支持,那是避免總統一職,落在一個將利益傾側在某小撮地區的人,這人甚可能得不到全國廣泛認受性;廣泛而普及認受性的要求,可以避免「民主暴君」的出現(tyranny of the majority)。

有些提名忠人要向自已黨派盡忠,不輕易向他黨作出支持,在2007年連薩爾科齊也要公開求票,才能集齊500個提名入閘。提名人對支持一些如納粹黨的激進派,也甚有界心,避免與他們扯上關係。

另外,候選人要在普選過半才能成為總統,在每一輪從普選得過半者勝出,如沒有候選人過半,最高票兩人進入第二輪一較高下,這樣勝出者必然過半。

連法國也閘期望候選人有普及而平等的支持,與用篩選機制阻擋有問題人士入閘,香港的特首候選人,怎能毋須通過提名委員會的品格過慮,並先証明自已是得到廣泛的認同。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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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與現實之間的一道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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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8):理想與現實之間的一道橋

讀者可會感到,早前多編文章似彈多過讚,感到選舉人票制度像個魔鬼怪嬰,不倫不類,非也非也。

升級有因

在現版本的《美國憲法》之前,美國立國是根據《聯邦條例》而成立,十三始創州及國家的角式也清楚地列明,那麼《美國憲法》可說是《聯邦條例》的升級版,又或可稱憲法2.0。森姆叔叔不像微軟的比爾蓋茨,久不久就來個升級,《聯邦條例》生效未到十年便由《美國憲法》替代。建構新憲法,過程由幾十位建國之父,前後花上幾個月,新舊更替時難免要冒上一個十三州之間兄弟弟鬩牆之危,發生了甚麼事?

升級是為到要達到理想、解決困難及去除擔憂,與會代表就最崇高的理想並沒有太大異議,可是不提出問題剛巧就是問題所在,同意理念的人,研究有多大將之實行在心上,另外就是權力賦予與分佈。

理想境界

崇高的理念包括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全民普選、直接投票選舉行政首長、與及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形態十分清晰,直接投票選總統,需要經一段時代最終也落實,而人人平等則是非常有爭論性,原憲法並沒有提及過,那些可會是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Q嘜」,將這理念即使沒寫入憲法,但如能在執行憲法時演現出來這些精神,便像穿上一套禮服,又似是掛上一幅金漆招牌,那是表面工功!但是在獨立戰爭死傷,也不能白白付出,如果他們的犧牲是為崇高的理念,沒有金錢上的補償,令為國捐軀的士兵感到,他們參加的是義戰,是崇高的舉措;在新共和國下,普通人的地位也被提升了。

現實世界

趕走獨裁君主,就不應再被另一暴君執政,但是與其鉗制暴政,不如避免暴君出現。

缺乏一個聯盟的行政機構及國家元首,吋步難行。例如,負下的戰時國債,多州也不積極擁分債務。

成也一致,敗也一致。因為有「一致行動」的要求,各州只要一票在手,不用怕聯盟被他州作為合謀攻擊已州的工具,無論大州及小州,也沒有對每州派多小代表的組織方法有異議。在寫好《聯邦條例》後,因為一致行動的要求,完成十三個成員批通,花上了五年,而當時已時在交戰狀態中,極度危急下,馬里蘭州(最後一州)還根根計較後才簽署。另外,一致同意條款也令聯盟行動膠著,剛靠各州「捱義氣」,除了同坐一條船的獨立戰爭,即使有決議也只會效率低行事。在新憲建議中,提出廢除一致行動條款。

大州與小州之間,就依人口比例配票還是以「州」作為投票單位,進行了激烈討論。

訂立新憲的費城會議,代表之間意見分歧,羅得島代表缺席,其他州有遲到及離開。

行政首長是非常重要,插入後備總統,選舉過程也不容拖延太長,以免出現群龍無首。

現實任務

(1),避免暴君再次出現;

(2),訂立聯邦行政機關及美國總統;

(3),訂立大州及小州均接受的代表比例;

(4),務必及時定出總統;及

(5),團結各州。

新憲法精華點

首長被賦予一定大的行政能力,並容入内閣及行政機關,開立一個有效率的行政分支,同時亦建立了一個獨立司法分支,與原有但大幅改動後的立法分支,共成三權分立的架構。

為免國家被一個暴君長期把持,有人提出過不如由三個首長共治,這方案被否定了;另一提議是用以監察的罷免權,這想法則被接受。

剔除了「一致行動」的要求,有利亦有弊,先談弊端。在《聯邦條例》之下,各州無論大小,一州之力足以力拒任何法案通過,但是以多數服從小數下,大州便想以人口比例作各州的代表配額,小州當然怕被大食小,小州想以州為成員的論調,提出各州應有均等的代表數目,一場以人口比例與均等州代表的爭議,互不相讓,結果協商下,一個混合的人口比例再加每州最小三個位的分配法出了台;這混合法是決定各州擁有國會議員的名額,也是各州擁有選舉人的數目;這混合法雖則是偏幫小州,但卻獲得共識。

新憲法於原十三中的第九個州加入時開始啟動,跳過了十三州全體一致行動的約束,像要開通《聯邦條例》時,避免了由一州騎刼整個聯盟的局面,需然加入是自由,但是不想被孤立,想有份選總統,便要加入為成員州,結果新憲法只需三年,原十三州均加入了新的聯盟,全部昔日的十三兄弟,全部落答。新憲法並留下新州加入的準備條款,即使後來從西班牙及印第安人手上,奪得新疆土,新的領土也需跟程序才成為州,免得現有州份感到他們的影響力太容易便被「溝淡」。

新憲法及後來修改了的憲法,也為定下四年只會有一次大選,國會要訂下大選日期,也定下萬一選舉人制度定不出候選人,亦不要重選,交由眾議院以州投票決定;另外,製定了副總統及「其它人」作後備總統。有不言而喻,一國不可一日無君,選舉後要「有人」準時上任,以免出現憲政危機。

新憲法對成員州作出限制,同時亦向州政府的立法機關釋出善意,全為了吸引原十三州「落答」加入在新憲法下的新聯邦,新憲法在多處顯示尊重州政府的足跡,包括讓各州的立法機關決定怎樣定出選舉人,希望聯邦政府是與州政府分工合作,並非施以強權高壓。

全民普選的進程

由第一屆大選只有10州中的5州有普選,慢慢才達至所有州均有某種情度的普選,直到1965年,通過令非裔及其他裔不能被種族歧視而不能投票,才間接令全國執行到「一人一票」,那是一條超過一百七十年的長路,即使如此,決定勝負是交由選舉人票制度。

選舉人票與普選掛鉤

隨着時代成熟,參與選民遍及全國全民,通訊發達,透明度越來越高,選舉人的決擇應與普選的路向掛鉤,只是兩者百份比有差別,勝出者所得選舉人的結果,往往令候選人在選舉團的所得票數,他從普選結果更光彩,而普選及選舉人票不協調的大選亦只有5場。選舉人票制度通常也能用上比較「慳皮」而快捷的方法來找出普選勝出者。

權宜之選總比膠著好

美國曾出現四次,勝出普選者卻不能登位,在四次失落者的一方也曾想扭轉乾坤,有賄賂而奪得總統有造假票疑雲要求重新點票,當中三位不榮譽的總統,在一屆任滿,便要離開白宮;一國不能無君,美國不容以公平為由,任由爭論產生總統職任懸空,能夠經得競選行到最後一步,任何一個候選人是大有能力,獲得萬民擁戴,更不會是獨裁暴君,隨便從兩者間找出一位,即使不是最好,還是㨩好;「準時上任」比「尋求完美」來得重要。

亦因準時的原則,當選舉後仍未定出勝出者,便交由國會從已經得高度認受的兩或三人中,國會只是定出最中之最,情形也甚為罕有,只曾有一個總統一個副總統靠國會定奪,此制度更避免虛耗不必要重選花費。

水門醜聞是極度不尋常的例外中的例外,不經總統大選而走馬上任的委任總統及委任副總統的境況,可能不會歷史重演,始終後備也只是以防萬一同時有人為了避免憲政危機,有總統也不去當。公器私用的貪心敗類必會遺臭萬年,大局為重的人民英雄卻會名留青史。

撥亂反正的普選協定

有若干州加入了《全國普選票州際協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如有參加協定的州能共擁過半選舉人票,他們會因應普選結果,全面將協定州的選舉人票全倒向普選勝利者,那從普選獲勝者,同時可取得過半選舉人票而成為總統。這樣便可保証歷史上,眼白白看著普選勝利者不能贏出的矛盾局面,州確從憲法獲得定出選舉人方法,從民主角度,最受公民支持的人登上總統之位,確能體現民主精神。但這又會否扭曲遊戲制度原有的意念,以各州成員為單位,勝出者又是否得到足夠普及的支持?

安全門與正道

早年精英主意凌駕於民主訴求,所以普選推行得那麼慢,直到現今時代,仍有精英思維,選舉人可以作有智慧的補救,所以容許「不忠的選舉人」及「未經宣誓的選舉人」,雖然歷史上出現的,有展示針對個人及填錯字的胡鬧劇。難保日後讓選舉人不跟民意作決定,可避免選出一個專業偽君子,這是抗衡因民粹而產生錯誤的安全門。

前閘與後閘也是一道閘

誰能參選總統?

憲法要求是這樣的,人人可參選除了在國土以外出生(而成為公民),不滿35歲者,美國境內居住不滿14年的人。

一個人如未到年齡及居美時間未足,也只是時間上的問題,有心人只需等,機會仍在,只是時辰未到。

不在國土出生,便是外人,外人便不能被肯定為愛國者,如果國家元首並不一定是個愛國者,那又怎會說得通呢?

參選的門一旦倘開了,就不能關上,體現民主便要付出代價,回看2012年大選,總統候選人有過百人,當然極大部份人只當這場選舉是個玩耍,說白一點,又有幾多個是認真的,真正參選人被一大班騎籬怪包圍着跑;就如國際馬拉松,那些穿上卡通人物服飾的跑手,又怎會有心獲取好成績,更莫論奪魁!馬拉松會安排有世界排名的好手先跑,並將爭標跑手與志在參與的健兒分開,要間開兩批人,便要將他們閘開,一道有意義的閘。

在二百多年的歷史,除了開國的喬治華盛頓,所有當選人均是有黨派的候選人;曾幾何時,有幾個比較有實力參選者的爭霸場面一度出現,現在基本是兩黨政治,而過去三、四十年,有實力的第三者全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搞局者,第三者志在宣揚自已或是一些理念,無論從選舉人或普選結果看,他們在跑道上,只是食塵一族。

即使是民主及共和兩黨中有實力的強手,沒有資金剛有支持,亦要接受提早離場的命運,即使堅持捱到箱前,黨也預先決定票歸誰屬

可是為了不良的陰謀者有機偷雞,美國用選舉人票落閘守尾門;香港政改則用提名委員會,守著大門;大家的制度也是民主,但是大家也要着重國家安全,不同的只是,香港的是前閘,美國的是尾閘。

先執行後修正

未致完善的選舉不應被矮化為假選舉,憲法從沒有要求,總統與他的副總統需要和衷共濟,但是選民理大多認為總統與其後備副手緊密合作,理應是個合理期望。傑佛遜一人在兩屆總統選舉,翻開了制度上兩大漏洞,分別是,坐在正副總位置的是兩個對峙人,一起參選的拍檔變成爭做「正室」的競爭對手,出現的荒謬場面,便交由立法程序修正,倒塞問題。

實現正途才是現實

始終大部份總統,利用選舉人票的途徑,同時是獲得普選的最多支持,近代的總統並沒剛靠向多票的大州,又或有效率地純粹横掃小州,這兩理論均只是空談,,紙上談兵論政制得失,確是與現實世界脱節,理論歸理論;又或例如受到各方一致支持的華盛頓,也可說作只獲1%人口支持的總統,以偏概全只會誤導衆生。

遊離州往候選人必爭之地,但當選後,沒有與民為敵的行政領導人,可以長治久安。

不完美也可袋住先

美國總統選舉,不能因為並非每個美國公民可去當候選人,亦不應不是讓每個美國公民也可投票,便描述這個制度不民主;因為除去了過不到關的澪碎候選人,選舉人票制度往往能將過半者的認受推高,令選民更加安心;不應選舉人票制偶有失誤,便令所有總統選舉成為假普選,而引申致每個總統也是爛橙,起碼華盛頓是個好蘋果。

人無完人,金無足赤。我們不能接受因為有人要護主而阻礙民主向前,令我們失去投票決定行政首長的權利,要等到制度完美,方接受一人一票投特首的政改方案,莫非要等一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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